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无效。征地拆迁的补偿是要给到房屋的所有权人的,也就是房主。而且协议也要跟被拆迁人(即房主)签,其他人无权处分这个拆迁利益。子女签协议需要有被拆迁人的授权,而且授权的范围也只是在被拆迁人把补偿谈好之后由子女代签协议。
一、拆迁协议潜在的法律陷阱有哪些?
1、口头承诺陷阱
实践中,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实施动工的目的,在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谈判时,往往会开出各种极具诱惑,天花乱坠的口头承诺,而被拆迁人由于经验尚浅,往往信以为真,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会得以实现,按照拆迁方的要求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而当协议签署完毕后,拆迁方就对此决口不提,甚至矢口否认,而这时拆迁户才明白上当受骗,但也为时晚矣,所以对于拆迁方答应的补偿必须体现在书面文字上,口头承诺绝不可信。
2、回迁陷阱
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之分,产权置换即保证了被拆迁人有回迁和就地安置的权利,一般在面临旧城区改造时,被拆迁人房屋所在地段会因旧城改造而升值,故很多被拆迁人面临拆迁时,往往选择原地回迁而非货币补偿。
3、空白协议陷阱
空白协议说好听是协议,说不好听就是一张白纸,其实签订空白协议的被拆迁人不是不懂里面的利害关系而傻傻的签了字,而是在签订空白协议之前,受到了拆迁方的蒙蔽与诱骗,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口头承诺上,而被拆迁人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最终都会实现在空白协议上。但是协议被拿走后,拆迁方的嘴脸就会暴露的一览无余,他们会在上面随意填写补偿,与之前口头承诺的拆迁补偿相差甚远,而最终被拆迁人拿到拆迁方填写完的协议后,方才恍然大悟,而这时即使去法院起诉也因为没有证据很难胜诉。
4、不留底陷阱
拆迁协议属于拆迁双方,协商谈判最终共同签署的结果,作为合同的种类之一,双方在签署完毕之后,应各持一份以证明其在拆迁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实践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的幌子为由,骗走拆迁户签字或按手印的协议,且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而一旦两份协议都被拆迁方拿走,拆迁方往往会擅自修改协议,这样就使被拆迁人的核心利益时刻处在风险之中,而且即使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也因为没有补偿协议作为证据,导致维权很难,因此拆迁户在签署完补偿协议后,必须相互交换留底,即自己必须保存一份已签订的拆迁协议。
5、应该与谁签的陷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协议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即必须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实践中,有的地方拆迁户会与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这些没有签订主体资格的单位签订协议,这些都是导致协议无效严重违法的情形。故一定要睁大眼睛分辨清楚。
二、安置房有房产证吗
首先,安置房有两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由此可见,有的安置房是没有房产证的。当然等过一段时间之后,安置房的地归国有土地,安置房属于个人所有,这时候安置房办理房产证就是一个必须面临的问题了,安置房如何办理房产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要什么证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三、深圳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子就归谁
具体要看情况,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典》。
1、按现行的拆迁执行情况来看,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产证就是谁的名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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