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有关问题解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4:47 124 人看过

1.调整后的住宅建设配套费,从何时开始施行?哪些住宅建设项目属于按新标准交纳的范围?

答:调整后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时间,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凡在此之前未交纳过配套费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项目除外)一律按新标准交纳。

2.对于按老标准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项目,由于规划批准调整而增加的面积将按什么标准补交?

答:对于按老标准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项目,由于规划批准调整而增加面积,将根据以下情况,采取相应办法交纳:

(1)因加层而增加的面积,加层部分按新标准交纳。

(2)对于商(办)住楼,原商办功能改为住宅功能的,改为住宅的部分按新标准交纳。

(3)由于扩初与实际建造出现面积差,如增量在1%以内,将不再增收配套费。如增量在1%以上,增量部分按老标准交纳。

3.按新、老标准不同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返回投资的标准是否一样?

答:根据新、老不同标准,返回投资的标准也不同。具体为“老标准老办法,新标准新办法”。按老标准交纳配套费的项目,其公建配套项目按沪住指办(88)2号文规定标准给予返回。按新标准交纳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给予返回。市政公用项目资金返回也按上述原则安排。

4.凡按新标准交纳配套费且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将按什么标准向建设单位返回?

答:凡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市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将按下列标准给予建设单位返回(扩建另计):

(1)街坊级2%商业网点1400~2200元/平方米;

(2)新建中学1400~1800元/平方米;

(3)新建小学1400~1800元/平方米;

(4)幼儿园、托儿所1300~1600元/平方米;

(5)一办三所等其他公建1300~1500元/平方米。

5.建设单位按新标准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后,如何将符合住宅建设配套费使用范围内的项目申请列入市政、公用、公建投资建设计划?

答:建设单位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后,根据住宅建设配套费使用范围,首先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向项目所在区的住宅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该年度市政、公用、公建的投资建设计划,各区住宅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住宅发展局,市住宅发展局根据当年的投资额度,经平衡、核准后,安排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6.建设单位不按时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市住宅发展局将按什么比例加收逾期利息和罚交滞纳金?

答:建设单位不按时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市住宅发展局将按如下标准加收逾期利息和罚交滞纳金:

(1)延缓水、电、煤等配套时间;

(2)按每日0.04%加收逾期息(根据利息变动调整);

(3)按每日0.05%加收滞纳金。

7.新辟居住区要求住宅建设配套费自行包干使用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规划建筑面积原则在40万平方米以上,地处城市管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未建成区域;

(2)经规划部门批准,配置公建设施符合上海市颁布的居住区(含小区)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

(3)基地具有批准详细规划和市政、公用专业规划;

(4)基地牵头单位愿意承担该基地全部市政、公用、公建配套项目,经市住宅发展局审核同意,签订包干协议。

8.部队、大专院校建造住宅可否免交配套费?

答:(1)部队建造住宅可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①部队在营区内建造干部、战士营房,按国办发(91)9号文及沪府转(93)211号文办理,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建设;

②部队出地引资建房的一律按标准征收配套费;

③部队在营区外参建造房一律按标准征收配套费;

(2)大专院校按沪府(88)464号文执行,在校区内建住宅免交住宅建设配套费。

9.属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沪府发(1996)18号文精神,经市房地局审定,凡属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住宅项目,市住宅发展局会同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核定地块内应配建的市政、公用、公建设施项目,经市住宅发展局批准后,建设单位可实行全部或部分项目包干建设,并免交包干部分的住宅配套费。具体如下:

(1)经审定的危棚简屋建筑面积占整个地块原建筑面积50%(含50%)以上的地块,住宅建设配套费实行全部自行包干建设;

(2)经审定的危棚简屋建筑面积占整个地块原建筑面积低于50%的地块,住宅建设配套费实行部分项目包干建设。其包干建设比例:危棚简屋建筑面积占整个地块原建筑面积百分比的二倍。其余部分仍按新标准征收。

10.由区政府全额筹资或由市、区联合投资改造、建设的城市主干道路沿线地块内的住宅项目,按规定收取住宅建设配套费后,如何将其中市政、公用部分返回区政府使用?

答:(1)由区政府全额筹资或市、区联合投资改造建设的城市主干道路沿线受益地块,如属“365万危棚简屋”地块,按第9条有关政策办理。

(2)由区政府全额筹资改造建设的城市主干道路沿线地块内的住宅项目(属道路改造受益地块),经市住宅发展局会同区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住宅建设配套费实行先收后返的原则。其中:市政、公用配套部分(210元/平方米)逐块返回区政府使用。

(3)由市、区联合投资建造的城市主干道路沿线地块的住宅项目(属道路改造受益地块),经市住宅发展局会同区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住宅建设配套费实行先收后返的原则。其中:市政、公用配套部分(210元/平方米)按市、区投资比例逐块返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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