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上了半个月班了,一周之前签订了劳动合同,昨天人事已经把劳动合同给我了,但是上面的薪酬竟然写的1500元,当初面试的时候谈的是4000每月,她说统一都是这样写的,以实际发的工资为准,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麻烦律师解答一下。
解答:
现在其实有很多企业都是这样操作的,就是在劳动合同中写的报酬数额较低,而实际约定或者支付的工资数额较高。企业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逃避法律中规定的义务,以较低的工资数额来计算应当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用,另外在涉及到计算加班费的时候,也可以少支付一些。
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虽然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可能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但也是给了用人单位“机会”的,背后还是会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若本该按照2000元的工资基数来购买社保,但是现在却只能按照1500元的工资基数购买,这对劳动者退休之后享受相应待遇是会有很大影响。
而现实中,遇到单位出现这样的情况,建议尽快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按照实际的约定来填写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这样即使日后产生了纠纷,你的合法权益也才不至于受到较大的损害。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n(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n(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n(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n(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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