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会中断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3 01:19:22 218 人看过

在适用一般保证责任的过程之中,无论在何种情况之下,都不得擅自因为某些原因而任意中断或终结其保证期限,然而,在极为例外且特定的环境下,则可参考并依据关于诉讼时效是否应当中断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理。

当一般保证责任被单独地提出来进行讨论和研究时,无论是处于连带保证责任的背景之下,亦或是仅仅承载了一般的保证责任,皆不可将诉讼时效中断这一原则运用到其中,然而,在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共同并行适用之时,如果此类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发生了中断的状况,那么作为搭载着同一艘船只的保证责任债务当事人也必须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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