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溯及力采取什么原则
刑法溯及力采取的原则如下:
1.从旧原则
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
3.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
4.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等主要阐述了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规定了时间效力,即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当时认为是犯罪的,本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三、刑法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
刑法的司法解释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尽管这一原则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但鉴于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发挥着阐释甚至补充刑法立法的功能,其不是刑法甚是刑法,因此,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致赞同司法解释在溯及力问题上与刑法一样,基本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这在2001年12月7日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得到了肯定。
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此规定可以简单总结为从新原则;第三条规定,对于具有新旧司法解释交替的情形,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前的行为,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处理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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