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平反如何对当年的办案人员追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2 11:40:54 262 人看过

具体视办案人员是否违法而定。

如果其行为违法,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冤案平反见证司改进程

如何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助推我国司法改革,引发了本次北京市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与思考。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高子程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切实推行错案追究和问责制度,重视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

【根源探究】疑罪从无未能彻底贯彻

高子程说,一般来讲,冤假错案泛指脱离事实根据,偏离法律准绳,对公民进行错误的刑事追究,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侵害的案件。

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批捕和起诉,法院的审判,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冤假错案。

每个冤假错案的形成都离不开人的参与,错误的理念是导致冤案的重要原因。疑罪从无虽然是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彻底贯彻。

另外,重口供、轻证据等错误的执法理念一定程度还根植在办案人员的脑海中。

有时体制内部的一些考核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助推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有的公安机关将命案必破纳入考核,还有一些检察机关提出批捕率、起诉率、罪判决率等指标。这些指标的压力势必会对办案人员造成影响,为了完成指标而迅速结案。

实践中非法证据举证难

在冤假错案成因中,高子程强调了非法证据难以排除和控辩不平衡两大原因。

高子程说,非法证据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控诉证据。

非法证据制约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竭力主张确立和实践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法律中对非法证据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由于证明证据不合法的责任通常在辩护方,辩护方证明时很多时候仍需要到侦查方签字盖章,造成非法证据举证难度极大。

对司法公信力伤害极大

自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高子程认为,冤假错案的影响绝不限于个案,其对当事人的伤害、对司法公信力、社会公众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首先是对当事人的伤害。一个冤假错案对一个家庭的破坏是致命的,足以毁掉一个家庭。

其次是对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的伤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是靠案件质量来说话的,一个冤假错案经过报道会将多少人、多少年的共同努力付之一炬。

三是对社会公众法治信仰的伤害。公众对法治的普遍认知首先是公正,冤假错案的发生会极大地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

【代表建议】错案经办人应撤职追责

切实推行错案追究和问责制度,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这是高子程给预防和杜绝冤假错案开出的一剂药方。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高子程表示,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团体的制约及干涉,不受个人特别是个别领导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影响。坚持贯彻《决定》中对干部干涉司法的记录和追究制度。

对冤假错案的经办人员和单位应该实行错案追究制度,依办案人员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各个部门的领导人除了追究司法刑事责任外,还应实行行政问责制度,依其作用进行撤职或者开除处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须完善

冤假错案的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对各个可能造成其发生的环节进行规制,尤其是证据方面。

高子程说,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使这个原则成为思维习惯和执行行为习惯。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而非法证据难以排除则更进一步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坚决避免刑讯逼供。一旦发现有刑讯逼供的情况,要依法从严对当事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也需要进一步从法律上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比如加强对证据举证的监督,不宜担心对其他司法机关的面子的伤害,而应当以展示国家司法公平公正为最高准则。

保障律师权利强化法律监督

高子程建议,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要强化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功效。

侦查监督具有防止违法侦查、过滤错案的功能作用。通过侦查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警戒,防范并及时发现、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侦查机关非法侵犯。

其次,应严格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要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发现并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虚假证据和非法证据。

高子程还指出,辩护律师与公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但在现实中,尤其是刑事案件中,律师的意见往往得不到重视。

他呼吁,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功效,法院和检察院都要注重律师的意见和提出的证据。

【场外观点】刑事司法存十大误区

《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一书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从近年来我国发现的冤案中总结了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

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何家弘表示,认识这些误区只是预防冤错案件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证不再步入这些误区。

首先,要转变执法理念,从有罪推定的办案观转向无罪推定的办案观;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从倚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科学证据的证明观。

何家弘还建议完善证据规则。他说,从2010年的两个证据规定到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一些证据规则仍有改进的空间,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等。

此外,他认为提高办案能力也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一环。由于公、检、法人员办案的基本内容就是办证据,所以提高办案能力主要是提高发现提取证据的能力和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

《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十二条

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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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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