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学校分立、合并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6:00:38 20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应具备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要董事成员亲笔签名、盖指模

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大埔县消防大队出具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可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需携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大埔分厅(网址:http://fswsbs.meizho.gov.cn/portal/index.action?areacode=441422)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丰顺县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注销函;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与农民工工作股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注销函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与农民工工作股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勘查的,组织人员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与农民工工作股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注销函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大埔县湖寮镇碗香路196号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培训就业与农民工工作股)

五、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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