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及其案例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6 02:10:15 265 人看过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被代理人的行为、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以及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表见代理通常具有两个法律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二是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三个方面:

1、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2、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

表 见 代 理 中 , 相 对 人 需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

表见代理是指在代理行为中,相对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得代理权,并且在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相对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代理权自始产生:相对人自始取得代理权,即在代理行为开始时即具有代理权。

2. 代理权具有连带性:相对人可以将自己的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人,代理人也有权将自己的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人。

3. 代理权具有普遍性:相对人可以代理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 代理权具有代理效力:相对人可以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综上所述,相对人需要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如果相对人缺乏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不具有连带性、普遍性或代理效力,则表见代理关系不成立。

表见代理关系是指在代理行为中,相对人通过一定的事实认识,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一种法律现象。这种关系的两个法律特征是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依据一定的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要构成表见代理关系,相对人需要满足代理权自始产生、代理权具有连带性、代理权具有普遍性和代理权具有代理效力等四个条件。如果相对人缺乏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不具有连带性、普遍性或代理效力,则表见代理关系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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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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