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被代理人的行为、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以及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表见代理通常具有两个法律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二是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三个方面:
1、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2、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
表 见 代 理 中 , 相 对 人 需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
表见代理是指在代理行为中,相对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得代理权,并且在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相对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代理权自始产生:相对人自始取得代理权,即在代理行为开始时即具有代理权。
2. 代理权具有连带性:相对人可以将自己的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人,代理人也有权将自己的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人。
3. 代理权具有普遍性:相对人可以代理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 代理权具有代理效力:相对人可以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综上所述,相对人需要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如果相对人缺乏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不具有连带性、普遍性或代理效力,则表见代理关系不成立。
表见代理关系是指在代理行为中,相对人通过一定的事实认识,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一种法律现象。这种关系的两个法律特征是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依据一定的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要构成表见代理关系,相对人需要满足代理权自始产生、代理权具有连带性、代理权具有普遍性和代理权具有代理效力等四个条件。如果相对人缺乏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不具有连带性、普遍性或代理效力,则表见代理关系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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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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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法律规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8-28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条法律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明确表达,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被代理人的意志在所不论,一律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至于承担完责任后,本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表见代理人对责任依法进行分担。 2、表见代理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所见甚多,遇到表见代理的情形,我们需要参照相关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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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法律定义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10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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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山东在线咨询 2021-03-13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是表见代理的基本规定。该规定在《合同法》、《婚姻法》、《合伙企业法》等其他民事部门法中均有直接体现。 比如,《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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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0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第三人有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行为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且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