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赔偿模式下的工伤损害赔偿实践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0:53:00 176 人看过

目前,由于各类法律法规存在的一些冲突,各地法院在工伤赔偿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赔偿结果明显不同。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需要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外,目前急需法律适用中统一审判思路。

工伤损害赔偿制度的趋势

从各国工伤损害补偿制度的发展来看,从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明显,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的关系上出现取代、选择、兼得、补充4种模式。此4种模式各有利弊。首先,采取选择模式和简单的取代模式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实际上剥夺了事故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权,也不利于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放纵了民事侵权责任人;其次,无条件地采用兼得模式也不符合合理赔偿和司法平衡的原则,最主要的是违反了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雇主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没有因为工伤保险得到社会制度的责任分散,与社会保障制度有所冲突。且在兼得模式下,受害劳动者获得的赔偿总和可能会大大超过现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赔偿数额,造成一定的社会不平衡。

从当今各国劳动损害制度的发展趋势看,民事法律责任的回归现象比较显著。劳工保护的历史发展至今,对保护劳工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的立法规范,并不仅仅基于人道主义观念下的简单认识,更多的是出于整个社会和谐进步发展的社会政策的考虑。涉及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现代文明国家对劳动者生存权的关注,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乃是尽公法上的义务;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时,基于生存权的维护,请求给予工伤保险物资帮助,与雇主责任并无直接关系;雇主如侵犯劳动者权益而向劳动者进行侵权赔偿,系尽私法上之义务,两者并行不悖。

有限双重赔偿模式的意义

我国在工伤保险和工伤民事赔偿竞合适用关系上,应当兼顾公私法律,劳动者损害赔偿制度的模式则应采用工伤保险为主,侵权损害赔偿补偿并行的基本形式,根据工伤形成的不同情况,在人民法院的具体案件审理中采取有限双重赔偿的模式,就是指在工伤保险和工伤民事赔偿竞合情况下分别导致民事诉讼时,审理中应当先告知受到工伤损害的劳动者先行启动工伤保险赔付程序,在赔付完成前提下,分别根据工伤事故的情况,对有第三人侵权的和用人单位有过错导致的工伤事故情形的,方能启动民事侵权赔偿之诉。如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当由其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该劳动者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限双重模式能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工业化的发展使得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大大增加,工伤事故成为十分普遍的尖锐的社会问题,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化再生产的持续发展,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通过雇主增加工伤保险费用的成本支出,通过商品价格调节,转嫁支付,将单个的、偶然的工伤事故的赔偿纳入到整个社会化保障法律制度之内,既降低了经营成本,又分散了职业危险责任。既有利于经济建设,又能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由于其在支付保险待遇上具有制度上的保障,能及时有效的对受害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因此,应当在制度上确立工伤保险为主的模式。

第二,有利于劳动者获得切实和完全的赔偿,同时有利于发挥民事侵权赔偿法律机制的制裁和预防功能。由于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以社会连带为理论基础,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其对加害行为的惩戒和预防作用十分薄弱,结合我国工伤保险具体的补偿情况,其在很多区域内都只能提供维持劳动力生存及再生产的经济补偿,而不足以赔偿受害劳动者的全部损害。相反,民事侵权赔偿机制以对受害人全部损害进行全面的赔偿,其请求的范围,不仅包括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而且包括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典型的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从受害劳动者的立场出发,不应剥夺其因侵权行为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而应当在获得工伤保险给付之外,保留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权利;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考虑,保留过错行为的侵权责任则有助于实现法律的惩戒和预防作用。

第三,从合理有效分配社会资源的视角看,简单的兼得模式,首先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其次是产生了新的社会不平衡。因此当今各国大多明令禁止此种做法。在新的有限双重赔偿模式下,工伤职工获得的赔偿虽然可以同时来源于工伤保险给付和民事侵权赔偿,但其法律依据来源不同,弥补了选择单一救济途径造成的缺陷。不会发生所谓的溢出利益或意外收益,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

有限双重赔偿模式的具体运用

具体审判中适用有限双重赔偿模式应当注意的是:

1.关于适用有限双重赔偿的案件范围,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况,在构成工伤事故的前提下:A.存在第三人侵权而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劳动者除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两者可以兼得,但不得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赔偿。B.存在第三人侵权而用人单位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二者有无意思联络,由其分别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C.因用人单位在生产活动的重大过错,例如严重违反工作章程安排工人操作等,造成工伤事故的,除了对直接负责人员追究个人责任外,在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额外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D.工伤事故完全是意外造成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不构成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竞合,不能支持劳动者要求民事侵权赔偿的诉求。

2.赔偿范围方面,对工伤保险中已经实际进行的补偿性质的赔偿不应当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重复赔偿,对民事侵权赔偿的特别项目应当予以赔偿。现行工伤保险中,对工伤事故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治疗花费的交通、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也有具体的报销规定,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不应重复计算。但工伤保险中未能享受报销的医疗费及其他上述项目部分应当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予以补足差额。民事侵权赔偿标准高的,应当补足差额。

最重要的部分是,工伤保险中赔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于金额较大,是否可以重复取得,还是适用补充模式,现在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民事审判中确定的上述赔偿的金额,如果不考虑责任分担的话,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要大于工伤保险赔付;如果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适用了责任分担,那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都小于工伤保险赔付。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建议采用双重救济模式,在审判实践中一定程度改变对工伤中致残和身亡的劳动者赔偿较低的实际情况。

3.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民事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但举证责任应当倒置,由用人单位举证自己无过错,而不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履行为劳动者投保责任后,如果在工伤事故的认定上再行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话,过分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伤保险制度事实上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法律也失去了惩戒和预防的作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结语:

在现代社会中,运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之结合,合理解决劳动损害事故,对于保障劳动权益,稳定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如何协调劳动者损害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之关系,与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等因素紧密联系。那么,结合上述案情,兼顾各方利益,在审判中找到最好的平衡结合点是必须,但审判思路的明晰则是前提。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吴牧

工伤损害赔偿流程

1.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2.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

3.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3日 09: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在法律概念中,损害的内涵和外延远比损失的内涵和外延丰富。逻辑上,两者关系是属种关系,损害不仅仅包括财产方面或金钱方面的,而且还包括非财产方面或精神方面的,而损失则强调财产或金钱损失。损害赔偿,顾名思义是指对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是损害的法律后果,其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从不利益的内容分析,作为后果的损害赔偿应从广义上理解,即包括有违约损害赔偿,也包括有侵权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损害赔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精神损害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精神造成的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对自然人来讲是造成生理和心理上精神活动的损害,以及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其最终表现形式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通过对损害、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作一探讨和分析。自从《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有以下几种:一
    2023-02-15
    217人看过
  •  破产清算模式与实践:研究与发展
    本文介绍了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将按照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和债权等顺序进行清偿。然而,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其担保财产将优先受偿,导致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的清偿置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后,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文章提出了一些问题,呼吁在破产财产清偿中,要更加关注职工的基本生活利益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是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可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付职工的费用);其次是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最后是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依法类推。从清偿顺序来看,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被列为第一顺序,似乎重点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问题在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不受该顺序的限制,而
    2023-11-01
    404人看过
  •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社保部门赔偿模式研究
    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或工亡)的赔偿,对权利人是实行双份赔偿,还是采取补充补偿模式。社会各界原争议较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实施前,司法界基本统一了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权利人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不再获得全额工伤保险的赔偿。综上,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或工亡)的赔偿,对权利人是
    2023-06-09
    321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的国际比较研究
    一、按语这里我所考察的东西与民法似乎有点不沾边儿。然而,追问源于困惑。我在这里想要解答的就是这样一种困惑:人们在什么样的思想指导下发现和应用了精神损害赔偿来救济自己的权益。我想,这并不能仅仅归结到利益的需求上。世俗的需要是肯定的,但这里是否也蕴涵着一种超验的东西呢?我寻求就是这样的一种理想的理念沉思-一种具体的制度背后所蕴涵的哲思。二、精神权益与人的完整性权利具有一种客观存在,它发自于人的真实本性,就象与之相应的自由也出自人的本性一样。它们是人类力量的展现,也是运用理性智力获得自由的能力展现。关于自由的权利实际上就是自我实现的权利,即保持完整的人的权利。权利与人性中正受到禁止或挫折的方面有关。权利是规范性的,它与特定社会中人的观念紧密相联。每个政治社会都将依据其价值观和信仰来确定权利的范围和顺序,从而确定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对于一种宪政秩序的安全和存续来说,确保这个最深处的自我比任何边
    2023-07-02
    425人看过
  • 医疗损害赔偿投诉模式
    如何撰写医疗损害赔偿上诉书。被上诉人:**医院,位于**市**区**路**号**楼,邮编:***,法定代表人:黄院长**,电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现不服**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元,营养费**元,精神损害赔偿**元,共计**元;2。责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是原判决未意识到本案性质属于一般侵权,不属于特殊侵权(医疗侵权),导致本案未给予上诉人全部赔偿而仅给予部分赔偿。也就是说,原判没有对非法行医的性质和两种医疗产品存在瑕疵的事实进行评估。本案鉴定结论证明上诉人所主张的损害后果是真实的。在不考虑产品质量问题和非法行医两个因素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应
    2023-05-31
    417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研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工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主体范围指因精神损害赔偿而有权提出诉讼请求的公民和组织。直接受害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没有争议。对于间接受害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是否能提出精神损害,《解释》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如第7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受损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赔偿,列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说明了,间接受害人也可作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因为死者的近亲属缘于不法侵害者的不法行为,对其身心造成巨大痛苦,精神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只能由直接受害人提出诉讼,显然对间接受害人
    2023-07-02
    124人看过
  • 有关调岗赔偿金的规定及其实践研究
    如果单位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的话,单位是可以给员工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不同意,可能属于严重违纪,单位辞退员工是不需要支付补偿的。如果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话,而且调换工作岗位不符合合同约定,那么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法定必须调岗的情形有些岗位是怀孕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
    2023-07-16
    136人看过
  • 海洋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海洋是人类宝贵的资源,海洋环境是整个地球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洋环境污染源中,事故性的油类排放占很大比例,这主要来自船舶海上油污事故排放和海上作业过程中的溢油、漏油事故排放。国际社会为解决此类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国际立法。然而,伴随着人类对海洋开发能力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海上溢油事故风险提高,意外漏油、溢油频频发生。如何建立健全海上溢油事故赔偿责任制度,为污染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成为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海洋环境损害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事故性排放给海洋环境带来的危害已经越来越明显和严重,成为了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威胁之一。以往的海洋事故性污染赔偿往
    2023-04-24
    65人看过
  • 我国工伤损害赔偿立法模式的法律分析
    1、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的关系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世界各国主要有四种基本模式:(1)替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完全替代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此模式以德国为代表;(2)选择模式,即允许被害人在工伤保险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之间任选一种。此模式为英国及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雇员赔偿法所采;(3)双重模式,即被害人对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可以同时请求,共同保有。此模式以现在的英国为典型,我国台湾地区亦采此模式;(4)补充模式,即受害人对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可以同时请求,但是所获总额不得超出其所受损失的总额。日本为此模式的典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
    2023-06-02
    54人看过
  • 研究2021年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离婚损害赔偿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2021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民法典中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及种类主要如下:1、夫妻一方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数额可以协商决定;2、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3、有重婚、家暴等情形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3-07-03
    316人看过
  • 探究刑事赔偿方式的实践可行性
    刑事赔偿方式,是指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用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各种方式。我国的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由于法律在刑事赔偿的方式、如何适用等方面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分歧。刑事赔偿采用何种具体的赔偿方式,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与被侵害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赔偿方式在实践中的可行性进行思考。一、精神损害的刑事赔偿问题在受到国家司法机关作出的违法行为侵害时,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不仅表现在肉体上,同时也表现在精神上。也就是说,国家侵权行为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侵权行为纠正以后,仅仅给受害人人身羁押赔偿金,不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错误拘禁给公民带来的精神痛苦往往是十分强烈的,会极大地毁坏其身心健康。因此,精神损害与其他人身权益一样都应得到法律的一体维护,而且精神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一样都是
    2023-07-02
    176人看过
  • 研究故意伤害罪的赔偿制度
    故意伤害罪的民事赔偿项目包括: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营养费;6、交通费;7、构成残疾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由当地治疗医院的文件、病历和处方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进行鉴定。侵害别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追尾了对方要怎样赔偿?车辆被追尾理赔如下:1、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3、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一、高速公路追尾责任划分主要标准如下:1、后车与前车相撞,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因夜间无尾灯的前车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由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开启危险警示手电筒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前车承担事故的
    2023-07-04
    176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英美法系奉行判例法的传统,一般缺乏成文的民法典,但大都在判例法中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现代的英美侵权行为法中,随着社会生活需要和判例的发展,审判实践对侵犯权利人的身体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改变了以前“人身损害”的中心项目,确立“人格侵害”的中心项目,并总结出“人格损害”的三种类型:A、生活乐趣的丧失;B、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同居权受到侵害;C、可生存年限的缩短。这三项人格权益,与英美法中其他热个利益都是相对独立的概念。英美法是通过审判实践和特殊立法来扩大人格利益保护范围的,采用的办法是“特殊确认和一般推论”相结合。在对精神损害数额评价标准上,采用的方法是统一适用的标准评价精神损害的标准和不统一计算赔偿数额,因此法官掌握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计算赔偿数额方法是和,英国采用“分类计算法”,而美国采用“概算法”,实践上,他们对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态度和做法
    2023-06-08
    455人看过
  • 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情况
    离婚损害赔偿一般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指,由于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离婚都要赔偿,只有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才有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下:1.一方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3.一方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4.一方与他人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3-07-02
    145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是否双重?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31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措施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也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工伤保险予以赔付,不能
    • 民法典实践违约损害赔偿的条件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7-22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3、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4、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5、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并且其他任何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6、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 实践中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20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有证据,并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严
    •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可以提出双重赔偿吗怎么处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0
      法律依据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可以主张双重赔偿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9
      如果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你就可以要求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角度说,只要交通肇事者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交通事故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肇事司机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作为被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由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劳动者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可见,劳动者之所以能够获得双份救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