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赔偿模式下的工伤损害赔偿实践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0:53:00 176 人看过

目前,由于各类法律法规存在的一些冲突,各地法院在工伤赔偿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赔偿结果明显不同。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需要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外,目前急需法律适用中统一审判思路。

工伤损害赔偿制度的趋势

从各国工伤损害补偿制度的发展来看,从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明显,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的关系上出现取代、选择、兼得、补充4种模式。此4种模式各有利弊。首先,采取选择模式和简单的取代模式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实际上剥夺了事故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权,也不利于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放纵了民事侵权责任人;其次,无条件地采用兼得模式也不符合合理赔偿和司法平衡的原则,最主要的是违反了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雇主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没有因为工伤保险得到社会制度的责任分散,与社会保障制度有所冲突。且在兼得模式下,受害劳动者获得的赔偿总和可能会大大超过现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赔偿数额,造成一定的社会不平衡。

从当今各国劳动损害制度的发展趋势看,民事法律责任的回归现象比较显著。劳工保护的历史发展至今,对保护劳工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的立法规范,并不仅仅基于人道主义观念下的简单认识,更多的是出于整个社会和谐进步发展的社会政策的考虑。涉及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现代文明国家对劳动者生存权的关注,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乃是尽公法上的义务;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时,基于生存权的维护,请求给予工伤保险物资帮助,与雇主责任并无直接关系;雇主如侵犯劳动者权益而向劳动者进行侵权赔偿,系尽私法上之义务,两者并行不悖。

有限双重赔偿模式的意义

我国在工伤保险和工伤民事赔偿竞合适用关系上,应当兼顾公私法律,劳动者损害赔偿制度的模式则应采用工伤保险为主,侵权损害赔偿补偿并行的基本形式,根据工伤形成的不同情况,在人民法院的具体案件审理中采取有限双重赔偿的模式,就是指在工伤保险和工伤民事赔偿竞合情况下分别导致民事诉讼时,审理中应当先告知受到工伤损害的劳动者先行启动工伤保险赔付程序,在赔付完成前提下,分别根据工伤事故的情况,对有第三人侵权的和用人单位有过错导致的工伤事故情形的,方能启动民事侵权赔偿之诉。如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当由其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该劳动者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限双重模式能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工业化的发展使得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大大增加,工伤事故成为十分普遍的尖锐的社会问题,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化再生产的持续发展,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通过雇主增加工伤保险费用的成本支出,通过商品价格调节,转嫁支付,将单个的、偶然的工伤事故的赔偿纳入到整个社会化保障法律制度之内,既降低了经营成本,又分散了职业危险责任。既有利于经济建设,又能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由于其在支付保险待遇上具有制度上的保障,能及时有效的对受害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因此,应当在制度上确立工伤保险为主的模式。

第二,有利于劳动者获得切实和完全的赔偿,同时有利于发挥民事侵权赔偿法律机制的制裁和预防功能。由于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以社会连带为理论基础,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其对加害行为的惩戒和预防作用十分薄弱,结合我国工伤保险具体的补偿情况,其在很多区域内都只能提供维持劳动力生存及再生产的经济补偿,而不足以赔偿受害劳动者的全部损害。相反,民事侵权赔偿机制以对受害人全部损害进行全面的赔偿,其请求的范围,不仅包括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而且包括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典型的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从受害劳动者的立场出发,不应剥夺其因侵权行为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而应当在获得工伤保险给付之外,保留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权利;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考虑,保留过错行为的侵权责任则有助于实现法律的惩戒和预防作用。

第三,从合理有效分配社会资源的视角看,简单的兼得模式,首先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其次是产生了新的社会不平衡。因此当今各国大多明令禁止此种做法。在新的有限双重赔偿模式下,工伤职工获得的赔偿虽然可以同时来源于工伤保险给付和民事侵权赔偿,但其法律依据来源不同,弥补了选择单一救济途径造成的缺陷。不会发生所谓的溢出利益或意外收益,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

有限双重赔偿模式的具体运用

具体审判中适用有限双重赔偿模式应当注意的是:

1.关于适用有限双重赔偿的案件范围,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况,在构成工伤事故的前提下:A.存在第三人侵权而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劳动者除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两者可以兼得,但不得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赔偿。B.存在第三人侵权而用人单位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二者有无意思联络,由其分别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C.因用人单位在生产活动的重大过错,例如严重违反工作章程安排工人操作等,造成工伤事故的,除了对直接负责人员追究个人责任外,在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额外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D.工伤事故完全是意外造成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不构成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竞合,不能支持劳动者要求民事侵权赔偿的诉求。

2.赔偿范围方面,对工伤保险中已经实际进行的补偿性质的赔偿不应当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重复赔偿,对民事侵权赔偿的特别项目应当予以赔偿。现行工伤保险中,对工伤事故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治疗花费的交通、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也有具体的报销规定,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不应重复计算。但工伤保险中未能享受报销的医疗费及其他上述项目部分应当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予以补足差额。民事侵权赔偿标准高的,应当补足差额。

最重要的部分是,工伤保险中赔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于金额较大,是否可以重复取得,还是适用补充模式,现在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民事审判中确定的上述赔偿的金额,如果不考虑责任分担的话,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要大于工伤保险赔付;如果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适用了责任分担,那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都小于工伤保险赔付。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建议采用双重救济模式,在审判实践中一定程度改变对工伤中致残和身亡的劳动者赔偿较低的实际情况。

3.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民事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但举证责任应当倒置,由用人单位举证自己无过错,而不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履行为劳动者投保责任后,如果在工伤事故的认定上再行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话,过分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伤保险制度事实上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法律也失去了惩戒和预防的作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结语:

在现代社会中,运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之结合,合理解决劳动损害事故,对于保障劳动权益,稳定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如何协调劳动者损害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之关系,与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等因素紧密联系。那么,结合上述案情,兼顾各方利益,在审判中找到最好的平衡结合点是必须,但审判思路的明晰则是前提。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吴牧

工伤损害赔偿流程

1.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2.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

3.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7: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法律研究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而工伤待遇是指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两者获得侵害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律关系、法律性质等相对独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
    2023-07-07
    354人看过
  • 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双重赔付
    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双重赔付作者: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张远劳动者卢某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侵害,在得到侵权人赔偿后,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驳回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卢某之父反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2009年2月3日,河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双重赔付作者: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张远劳动者卢某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侵害,在得到侵权人赔偿后,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驳回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卢某之父反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2009年2月3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卢某在许昌县某公司工作,2007年11月25日,卢某在公司领取工资后,驾驶摩托车行至公司大门口附近时,与一辆自卸汽车相撞致死。随后肇事者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2008年5月28日许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卢某之父因其子工伤(亡)的工亡待遇7
    2023-06-10
    260人看过
  •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比较研究
    主要有以下区别:(一)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二)赔偿标准不同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劳动工伤案件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而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一般来说,工伤的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三)适用法律不同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典》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四)处理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五)伤残鉴定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
    2023-07-02
    320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研究
    早在罗马法发展的法典编纂时期,就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我国学者认为,所谓凌辱(ij ia),涵义很广,不仅是对个人的自由、名誉身份和人格等加以侮辱就构成,举凡伤害凌辱个人的精神和身体的行为,都包括在内。后来裁判官允许被害人提起损害之诉,自定赔偿数额。到帝政时代,损害赔偿的请求额,完全由裁判官视损害的性质、受害的部位、加害的情节及被害人的身份等斟酌定之。近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是沿着两条并行的路线发展的。一条路线是沿袭罗马法的侵辱估价之诉的做法,建立对民事主体精神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另一条路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在罗马法以后,开始出现赔偿因侵害身体、健康、生命权非财产损失的方法,即人身损害的抚慰金制度。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和发展是在20世纪。早在制定《瑞士民法典》时(1907年公布,1911年施行),就有精神损害赔偿肯定与否的争论。报界因深恐报道自由受到限制,增
    2023-02-04
    339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研究
    1、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原权利具有专属性的前提下,救济权利也有一定的专属性。2、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多元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所考虑的因素有很多。第一,从赔偿标准看,就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第二,从基本结构上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根据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第三,从主观要件上看,还应该根据加害行为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来判断。第四,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3、赔偿数
    2023-07-07
    270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研究
    早在罗马法发展的法典编纂时期,就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我国学者认为,所谓凌辱(injria),涵义很广,不仅是对个人的自由、名誉身份和人格等加以侮辱就构成,举凡伤害凌辱个人的精神和身体的行为,都包括在内。后来裁判官允许被害人提起“损害之诉”,自定赔偿数额。到帝政时代,损害赔偿的请求额,完全由裁判官视损害的性质、受害的部位、加害的情节及被害人的身份等斟酌定之。[3]近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是沿着两条并行的路线发展的。一条路线是沿袭罗马法的侵辱估价之诉的做法,建立对民事主体精神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另一条路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在罗马法以后,开始出现赔偿因侵害身体、健康、生命权非财产损失的方法,即人身损害的抚慰金制度。[4]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和发展是在20世纪。早在制定《瑞士民法典》时(1907年公布,1911年施行),就有精神损害赔偿肯定与否的争论。报界因深恐报
    2023-06-05
    91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交通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可双重赔偿呢?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3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
    •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是否双重?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31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措施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也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工伤保险予以赔付,不能
    • 工伤和人身损害是否双重赔偿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13
      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还是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工伤不予认定或工伤认定没有通过,则由第三人进行赔偿;工伤认定已经确认,则由第三人或者工伤保险基金一方给以赔偿。
    • 工伤和人身损害可否双重赔偿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10
      可获双重赔偿.可申请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工伤与人身损害双重赔偿是怎样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2
      可以有限的主张双重赔偿。《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