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报三版刊登了莫爱萍同志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认定》(以下简称莫文)。文中提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并出现危险状态后,行为人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状态,应按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定罪处罚,因为既遂后不可能出现中止。笔者认为此判断既无法律依据,也有悖立法原意。现就危险犯既遂后能否出现中止作进一步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从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谓犯罪过程,即指从犯罪预备到犯罪结果出现之前的整个过程。犯罪既遂后,结果出现前,只要行为人采取了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刑法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评价并不是采用同一标准,既遂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要件为标准,中止以是否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标准。从逻辑上讲,分类标准的不统一,可能造成外延的重叠,因此,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完全有可能并存。
从刑法理论来看,犯罪中止的成立有四性,即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时间性是要求中止要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性是要求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出于内心自愿,而非意志外的原因强制。客观性要求行为人要有中止的行为。对于未实行终了的犯罪而言,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正在进行的犯罪;对于实施终了结果尚未发生的犯罪而言,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性是要求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符合上述四条件的,就是犯罪中止。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并出现危险状态后,又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消除危险的,符合犯罪中止的四个条件,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从刑事政策来看,认定危险犯既遂后仍可成立犯罪中止,有巨大的社会意义。它会鼓励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措施尽力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使社会免受侵害,使刑法的作用从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变为事前的积极防范。这符合设立危险犯的立法初衷。刑法之所以将危险的出现而不待实害结果出现时就将其作为犯罪予以打击,目的就在于竭力防范实害结果的出现,避免两败俱伤。因此,将上述行为认定为犯罪中止无疑更符合立法原意。
认为犯罪既遂后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以下诘难:犯罪既遂后不可能存在犯罪中止是刑法理论的通说,经典的案例就是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后,主动又将财物送回原处,仍应认定为既遂,而不能认定为中止。其实,通说是有其适用条件的,对于结果犯而言,既遂后不可能存在中止,而对于危险犯(准确地说是具体危险犯)而言,犯罪既遂后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上述盗窃案与投放危险物质案有本质的区别:在盗窃案中,即便是行为人将财物送回,刑法所预防的结果已经出现,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其财物已经失控,这种占有和支配状态已经受到破坏,这种危害结果并不能因财物的回归而消除,正如将人打伤后,又医治其痊愈一样,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结果并不能随着伤口的愈合而消除;在投放危险物质案中,刑法所预防的结果还没有出现,在这种危害结果还没有出现之前,行为人完全可以将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危险消除,因此,在危险犯中,即便出现了法定的危险,行为人又消除了这种危险,仍有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
认为犯罪既遂后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面临的另一诘难是: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中止是故意犯罪的四种独立形态,如果认定犯罪既遂的同时,又认定为中止,就破坏了犯罪形态的独立性,导致犯罪形态的混乱。其实,犯罪预备、未遂、既遂和犯罪中止的分类根本就不是同一标准,前三者是按故意犯罪的阶段或曰犯罪的推进程度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因此,它们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犯罪的阶段,另一含义是指犯罪的形态;而犯罪中止是根据犯罪开始后有否自动抑制犯罪的行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它仅指犯罪形态,并没有犯罪阶段的含义。从理论上来讲,对犯罪的抑制行为可能出现在犯罪的任一阶段,因此,根据抑制行为出现的不同阶段,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未遂阶段的中止、既遂阶段的中止。由于每一犯罪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并非每一犯罪都必然存在上述三个阶段的中止。对于结果犯而言,由于犯罪的既遂与结果的出现是在同一点上,因此,不存在既遂阶段的中止;对于危险犯而言,犯罪的既遂与结果的出现不在同一点上,因此,可能存在既遂阶段的中止。总之,犯罪的预备、未遂和既遂都是在排除了犯罪的中止形态以后才讨论的话题,在存在既遂又存在中止的时候,中止形态就具有优先性,当然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其他犯罪阶段亦然。因此,承认既遂与中止的并存,并不会导致犯罪形态的混乱。
对于预备阶段可以存在中止,学界并无异议,而对于未遂和既遂阶段的中止,则不无争议。笔者认为,既然承认预备阶段存在犯罪中止,就没有理由否认未遂和既遂阶段犯罪中止的存在。在未遂阶段,完全有可能出现犯罪中止,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即是最佳范例;同理,既遂阶段也能出现犯罪中止,投放危险物质后,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即为一例。
-
论犯罪的“既遂后中止”——以危险犯为视角
122人看过
-
危险犯既遂后的中止问题研究
421人看过
-
危险犯既遂后是否可能停止犯罪行为?
85人看过
-
犯罪中止可以出现在犯罪实施阶段吗
91人看过
-
犯罪准备阶段有犯罪中止吗,犯罪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365人看过
-
犯罪的非既遂形态是危险犯
424人看过
-
犯罪中止, 既遂, 既遂, 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 犯罪既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4制造条件的,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法定结果出现(结果犯),简单地说,并且所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准备工具,或者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危险犯),是犯罪预备,是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或者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行为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为了犯罪,或者已着手实施犯罪(举动犯)。在犯罪过程,就是
-
犯罪后想要中止掉,犯罪预备阶段能否成立中止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51.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放弃了犯罪计划的,成立犯罪中止. 2.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犯罪活动中自动放弃犯罪,消除犯罪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中止可以存在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成立在犯罪过程中,但是不能在犯罪后,犯罪行为实施完成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动消除犯罪后果,举报他人的,为自首或立功行为,该阶段,犯罪已经终结. 4.你所问的问题,其实犯罪中止是一种行为,而发生在不同阶段,时间特征当然是
-
中止预备阶段能不能认定成立犯罪中止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15预备阶段能成立犯罪中止。 一、犯罪预备的中止即停止预备犯罪,犯罪人不再继续为实行犯罪做准备。 二、犯罪预备阶段进行到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即没有按照预备的犯罪形式继续实施犯罪。 当出现了这两种情形之一的时候均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的中止标志着犯罪人实行对应犯罪的犯意消灭,但是犯罪人并不当然停止犯罪,在一种犯罪预备阶段发生犯罪中止后,可能又会发生另一种犯罪预备。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
-
-
在立案阶段,犯罪既遂形态的判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1-12-30犯罪成功形式的判断标准是: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的,已经开始犯罪,已经开始犯罪。犯罪成功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犯罪规定的所有要素的行为。犯罪成功是犯罪的基本形式,应当坚持刑事处罚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