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吴某某本人的同意,**申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本人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案卷,认真研读相关法律规定,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和质证,在此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对于控方所控被告人吴某某构成绑架罪的基本事实,辩护人不持异议,同时,辩护人也认为,控方关于被告人吴某某构成绑架罪的定性完全正确。关于这一指控,辩护人想提请法庭考虑的是,本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严重,且对被害人周女士所成的实际危害有限。被告人吴某某有坦白与适用了“被告人认罪程序”等量刑情节,建议合议庭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较轻的法定刑。尽管从整体上而言,绑架罪是一种性质严重的犯罪,因而刑法就其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但是,在构成绑架罪的前提下,具体案件的情节各异,严重性不一,因此,只有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所反映的不同严重性程度,适用相应的法定刑,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具体联系到本案,无论从犯罪的手段还是从犯罪的后果抑或是从吴某某在犯罪后的态度来看,都只能认为是情节轻微。首先,本案未使用严重暴力手段。在本案中,吴某某等所使用的犯罪手段仅仅为简单的暴力侵害、挟持与威胁受害人,既未使用枪支或爆炸物等危险手段,也未对受害人实施非常严重的殴打或伤害等人身暴力行为,因此,从所使用的犯罪手段来看,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绑架案件,而谈不上手段恶劣。其次,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在本案中,吴某某等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准备如遇到被害人的反抗或报警就放弃绑架行为,实际实施过程中,也是由于预判到已经有人报警,于是就主动放弃了他们本可以继续实施的绑架行为。由于吴某某等未对受害人施加严重的伤害,故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的结果,且也没有造成被害人的财产严重损失,被害人的宝马车等贵重财物均完好无损,没有遭到实际损害。因此,本案是一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绑架案件,谈不上后果严重。被告人吴某某在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吴某某一被公安机关抓获,便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中,吴某某具有明显的坦白认罪情节。所谓坦白,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分子有所悔悟,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行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一贯的基本的刑事政策,它与我国刑法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完全一致的。另外,经公诉方提议,征求了被告人本人的意见,本案适用了刑事诉讼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相关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吴某某给予从轻处罚。正由于本案既不属于手段恶劣,也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犯罪人坦白认罪的情节十分明显,因此,只能认为本案属于性质一般的绑架罪,依法只应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较轻的刑罚。在此,辩护人请求合议庭根据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精神,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以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慎重采纳。此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辩护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阮-传胜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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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减少或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包括社会预防和心理预防两个方面,前者从宏观角度出发,后者从微观角度出发。具体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锁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不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外出、遵守交通规则等。这些方法可以有效减...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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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上法庭辩护用的辩护词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01关于你刚刚咨询的绑架罪无罪辩护的辩护词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与绑架罪的行为相似,两罪的主要界限是: (1)客体不同。绑架罪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拐卖妇女、儿童罪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 (2)对象不同。绑架罪的犯罪对象是任何自然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和婴幼儿。 (3)取财的方式不同。绑架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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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无罪辩护词应当怎么处理?重庆在线咨询 2022-12-16一、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辩论意见等。 二、特别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这些都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授权委托人承担。特别授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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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绑架被起诉,想知道绑架罪变非法拘禁罪辩护词怎样写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1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观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 1、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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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被告辩护词应该如何写?有范本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3-07-27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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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绑架被起诉的刑事辩护词怎么写河南在线咨询 2023-07-2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观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 1、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