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或期权作为劳动报酬的,该条款并不会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法律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明确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对于用人单位奖励给劳动者的股权或期权,可以视作为劳动报酬的一种,但并不能替代每月支付的货币形式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奖励股权或期权的形式,不得与法律对工资支付方式的规定相违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股权或期权发生争议时,主流观点认为股权或期权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因此,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在实务操作中,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除劳动合同以外还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的,通常按照合同或股权纠纷予以处理。因此,劳动者在接受用人单位股权或期权时,应当尽量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月支付的工资,并另行签订实施股权激励的方案和协议,发生争议时,根据争议选择恰当的纠纷处理路径。
一、员工获得激励股权能否转让
员工获得的激励股权能不能转让,要依据股权的性质而定,例如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
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的实施。激励对象为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持有或卖出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权益,但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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