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对市场监督管理不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我国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呈现三大亮点
检察机关每年查办与重大责任事故相关的职务犯罪六百多件“过去,检察机关每年查办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联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一百多件,自从去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
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以来,检察机关每年查办的这类案件增加到六百多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今天(5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在查处渎职犯罪中加强联系和配合已经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更多渎职侵权犯罪“浮出水面”,得到了查处。作为加强人民检察院与行政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的又一有力举措,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与国土资源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签了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的反渎职文件。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联合签发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这预示着,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轨道,这为更有效地查处渎职犯罪开拓了更广的空间。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发生在特定的领域、行业、部门决定了反渎职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谈及最高检与行政机关签署反渎职文件的背景时,宋寒松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机关签署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反渎职文件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从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来看,渎职侵权犯罪有很强的领域性、行业性、职务性特点。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发生在特定的领域、行业、部门。这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反渎职工作中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从1999年开始,最高检就与公安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十个部委局办会签了关于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过程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文件。文件确定,最高检与相关行政机关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线索移送和查处案件中的协作配合问题以及法律政策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宋寒松说,这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联系,起到了桥梁的作用,但由于这种联席会议制度是最高检与多个行政机关一起召开,主要是就大的宏观问题进行讨论,缺乏具体配合、协作的方法,针对性不强,因此有必要探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联系配合更具体、更易操作的制度。“2005年7月到2006年底,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在专项行动中,各行政机关积极支持和配合,认真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检和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这次专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给了最高检一个重要启示,那就是检察机关要密切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系,要争取各有关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犯罪的配合与支持。”宋寒松说。近年来,从中央到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对贪污贿赂犯罪深恶痛绝,对渎职侵权这种不揣腰包的犯罪反映也越来越强烈,对公平正义,对和谐社会的渴求越来越强烈,全社会逐步认识到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必要性,各行政部门也越来越重视对检察机关查处与惩治渎职犯罪的配合与支持。宋寒松告诉记者,经过这几年的实践,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犯罪方面与各行政部门积累了更加翔实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开始就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配合机制进行商研,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就是其中的重要成果,检察机关接下来还将与有关行政机关就协作配合的机制、途径和办法方面加强联系。最高检分别与各有关行政机关签署反渎职文件呈现三大亮点“最高检分别与各有关行政机关签署反渎职文件,规定了联席会议制度,对案件线索的移送制度以及查办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制度,文件规定得非常具体、细致、实在。这使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反渎职工作中的联系配合更加经常化和制度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宋寒松分析说,反渎职文件有三大亮点:文件确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文件,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有需要及时研究和协调的事项,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日常工作中如需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案件,经协商可及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此外,文件还规定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事务。这使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反渎职工作中的联系配合更加经常化和制度化。文件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不仅明确了哪些案件线索需要移送给检察机关,而且对移送的材料也规定得特别具体,同时还对检察机关收到案件线索的审查与查办进行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案件不予立案,行政部门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提起复议。这使得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配合更加具体,便于操作。文件还规定了行政部门在举行重大执法检查活动时,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时也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宋寒松告诉记者,出于职业特点,一些检察机关对发现和查办渎职犯罪敏锐性较强,而行政部门对相关领域、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岗位要求、职责特点以及工作规程等都有很深入的了解,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合调查违法犯罪案件可以做到优势互补,更好、更及时地查处渎职犯罪。“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强强联合,对查处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必将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宋寒松说,这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的一项举措,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对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将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有哪些
302人看过
-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有哪些
425人看过
-
渎职侵权犯罪有哪些危害
218人看过
-
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有哪些,为何危害大却处罚轻?
352人看过
-
侵权渎职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137人看过
-
犯罪的危害性有哪些
368人看过
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展违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破坏国家职务管理职能的总称。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更多>
-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有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4-25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改罪的发生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很多人由于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而认为渎职侵权罪只是其不小心犯下的一个过错,是可以原谅。故而存在着危害大、处罚轻的现象,当然这只是比较片面的理解。 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对社会正常发展有六大危害: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对市场监督管理不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
-
侵犯名誉权的危害性有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4侵犯名誉权的危害有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并扰乱社会秩序等。居民的名誉权被侵犯,很多时候会给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带来困扰,对此,其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对方对赔偿请求置之不理,达不成一致意见,受害人可以将其告上法院。
-
职务犯罪危害性有哪些?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29概括地说,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歪曲了人民的意志,违背了职务活动的宗旨,甚至把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或失
-
渎职罪,犯罪类型包括哪些,有哪些危害河北在线咨询 2021-11-17渎职罪包括以下几种: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2、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
渎职侵权犯罪有哪些处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21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