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条款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0:32:34 397 人看过

竞业禁止条款终止的情况I.竞业禁止条款终止的情况是什么(1)雇主必须拥有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商业秘密,不能以保护劳动者的商业秘密为借口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的解释》,不为公众所知意味着不能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取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信息具有一定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实际手段;采取保密措施是指发包人已采取的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商务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来源信息、产销策略、投标底价和投标内容,etc

(2)雇主要求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工人仅限于了解雇主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法》将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并列,可以理解为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在劳动合同中承担竞业禁止业务,无论其是否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对于这些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只有那些因其职位而接触和理解雇主商业秘密的人员才能被要求在合同中承担竞业禁止义务。(3)竞业禁止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2年后,劳动竞业禁止义务条款自动终止。它对工人不再具有约束力。(4)竞业禁止的范围和地区仅限于与雇主形成竞争关系的产品或业务领域和地区。超出此范围无效

(5)在竞业禁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作为对劳动者就业权利限制的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对负责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生产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任职,不得与原单位生产类似产品或者经营类似业务。期限由双方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竞业禁止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延迟生效条款,即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约束力终止后,本条款将生效。竞业禁止条款生效的要素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本合同有关的保密事项知识产权。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禁止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或自行创业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或从事类似业务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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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竞业禁止条款属于任意条款,法律没有规定在劳动合同上一定要有竞业禁止条款,所以竞业禁止条款属于任意条款。 2、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竞业禁止条款有哪些,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
      宁夏在线咨询 2021-03-23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