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责任主义视角下的共同危险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2:15:14 124 人看过

共同危险行为罪不当诛侵权的民事责任形态是固定、有限的,一般认为包括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近年来我国民法引进了补充责任,但面对复杂多变的侵权行为事实,有限的侵权责任形态与无限的侵权行为形态之间本身就面临类型化的困境。共同侵权行为被认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典型侵权行为类别,在侵权法上,便可以认为是承担了极刑(相对应的,刑法上的极刑是死刑立即执行)。而共同危险行为,其主观上有学者认为可以是共同过失,其因果关系上尚不明确孰为真正致害人,也被处以极刑(连带责任),似乎就显得罪不当诛了。否则一案例,如可以同时选择主张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当事人自然会选取证明责任较轻的共同危险行为为主张,而架空共同侵权行为之适用。这种归谬,并非为否定传统民法在共同危险行为上持连带责任观点之正确理论,而是借此引出重新审视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之真正原因,探求其恶性当诛之制度设计目的。一、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潜在的问题(一)要件缺失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需要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也学者认为是损害事实、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但无论持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因果关系是必不可少的。详查共同危险行为,孰为真正的侵权人,是无法查明的。所谓因果关系,是先有因,后有果。因不明,何谓因果关系?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之责任,是在缺乏因果关系要件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绕开了侵权行为法的构成要件理论,直接规定了责任构成。(二)证据悖论在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框架下,如果无法查明实际致害人,由所有的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如果能够查明真正的侵害人,则由实际致害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模式其实蕴含了一个证据悖论,即证据越充足,真相越明确,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越弱。证据相对不足,难以查明真相,受害人能够请求所有的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完全受偿的可能性较大;证据相对充足的情况,能够查明实际致害人,受害人反而面临致害人可能无赔偿能力而无法受偿的风险。而参与了共同危险行为而未实际致害的行为人未受到任何惩罚,甚至是一种赌博与纵容。这种证据悖论一方面是由于民事责任形态的有限性导致的共同危险行为被归类为连带责任类,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共同危险行为对参与连带责任而非因主观原因未能得逞的致害人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此中问题,不得不查。二、危险含义传统民法有危险责任主义理论,在前苏联民法上有所谓危险源理论。如梅仲协教授就认为,数人共同发生侵害他人之事实,而不能知其孰为加害之人者,亦应负连带责任(危险责任主义)所谓危险责任主义,顾名思义,系以特定危险的事实为归责理由。申言之,即持有或经营某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之人,于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具危险的现实,致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这里的危险有两种,即高度危险行为中的危险和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危险,两者是显然不同的。高度危险行为中的危险是即使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由于科学技术和其他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完全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如高压、高温、高空作业和核工业等。而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危险,是只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就可以预防发生的一般危险,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或者行为之不当,导致这种社会本来不应该面临的危险出现并造成损害。三、危险责任主义视角下的共同危险行为因此,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危险,从危险责任主义的角度出发,应该考虑让危险行为人均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包括民事责任,即危险行为致害;同时也应该包括其他民事上的不利益,即针对为危险行为而未实际致害的人,发挥侵权法的预防和抑制作用。进一步说,共同危险行为,之所以在无法查明具体致害人的情况下,由所有的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一种法律上对未实际致害人强加的不利益。从证据上看,并未实际证明谁是真正致害人人,因此每个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均是在为其参与共同危险行为而非为其造成损害承担的一种不利益,只是由于不能够排除其为真正致害人,而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四、共同的真正含义关于共同的把握是比较困难的,这其实仍然是一个因果关系问题,但并非危险行为人之行为与最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史尚宽先生认为:数人需关与有为侵权行为之危险之行为(因其发展可导入直接引起损害之行为),并举例同宿舍二人,其中一人因过失酿成火灾不能认为是共同危险行为,同宿一室,不能谓其已关与危险行为。王泽鉴教授认为此应就造成危害的时空关联加以判断同时也举例认为森林因有人丢弃烟蒂引起火灾,不能认定当日登山的人,都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从以上观点似乎可以看出,仅凭时空的一致性,其实无法强加给所有的行为人以连带责任。史尚宽先生另有一精辟例子,专门对此作出了对比分析:行使于同一道路的汽车,其中一车伤人,如同宿舍一人失火一样,不能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但如果两车是超速竞赛就认为是共同危险行为,盖两车俱已关与竞赛之危险行为也,即强调在公路上赛车是一种危险行为。可见,所谓共同,其真实含义是数人的行为均与某一危险行为相关,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的承担判断,是以行为人是否参与危险行为和危险行为是否致害两个标准来进行的。一方面,危险行为致害,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行为人只要参与共同危险行为,就承担连带责任。其规范目的在于处理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困境,以保护被害人。五、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重构传统民法的客观说以直接结合作为连带责任的判断标准,直接考虑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设计之本旨;主观说本身并未解决因果关系要件缺失的问题,更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笔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构成,应承袭传统民法之连带责任,并增加对其他非致害危险行为人之惩罚,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不能查明具体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查明具体侵害人的共同危险行为,依据其惩罚、预防危险的目的,由所有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具体侵权人负责,其他危险行为人承担垫付责任1、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害人,由具体侵害人负责。2、具体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逃逸,由共同危险行为人垫付,承担不能追偿的不利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6日 15: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共同危险行为相关文章
  • 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关系
    一、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关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通说认为以“平均分担说”为妥。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契约另有约定外,在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是平均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因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不知谁是实际致害人,各行为人致受害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由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责任的承担上,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当然,这种平均分担是以他们应首先承担连带责任为前提的。二、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而且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际共同危险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由于其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是平分
    2023-06-15
    395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的区别,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多人实施行为,需要因果关系的推定,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可能是个人实施行为,需要根据行为的推定。共同危险行为即准共同侵权行为,指的是多人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一、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的区别如下:1.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实施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高空抛掷物致害是行为的推定。3.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高空抛掷物致害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多样性。4.共同危险行为人若想免责,必须证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若只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不能免责。但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人若想免责,可以通过不文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免责,也可以通过不文明加害行为不存在免责,不需证明谁是真正加害人。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
    2023-07-18
    488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免责条件
    一、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免责条件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在古罗马中即有萌芽。在罗马共和国末期,为了确保公共集会场所和交通道路的的安全,遂创设出“流出投下物诉权”,规定在共同住宅中,全体居民对于流出投下物致人损害,与真正加害人不明时负连带责任。民事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也是适用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特有的免责事由,而对此特定免责事由的内涵与要求,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就可以免责。理由在于:被告之一或一部分,如果已经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或其行为不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则表明他(或他们)不再属于“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之一部分,当然也就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
    2023-05-03
    440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一)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通说认为以“平均分担说”为妥。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契约另有约定外,在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是平均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因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不知谁是实际致害人,各行为人致受害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由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责任的承担上,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当然,这种平均分担是以他们应首先承担连带责任为前提的。(二)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否向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追偿,各国的法律规定不一。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负有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
    2023-04-04
    78人看过
  • 导致共同危险行为的原因
    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要两个或两个人以上的侵权人,且实施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哪些一、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哪些1、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
    2023-07-06
    68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特征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甲企业生产由乙企业销售的产品致人伤害,但不能确定该商品的缺陷是因为甲的生产环节所致,还是由于乙的保管不善所致,甲乙企业的行为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在共同危险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范围是相对明确的,如建筑物中某单元高楼的花盆坠落致人损害,在不能确定谁家责任的情况下,该单元高层养花的住户均为共同危险人。如果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具体范围难以明确,就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如夜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逃逸,就难以将所有当晚行驶该路段的驾驶员确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人。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共同危险行为不仅有使他人权利遭到损害的危险,而且
    2023-04-05
    239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客观方面
    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客观方面的争议,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要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行为须具有客观的关联,且具备行为的一体性。但在国外及我国台湾省,共同危险行为是否必须具备行为之共同性,有争议。其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须具有共同的一体性,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该学说在理论上称为行为的共同说;另一种学说认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不须具有行为的共同性的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虽不在同时、同地发生,只要均具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该学说在理论上称为致害人的不能确知说。有的学者认为上述二种学说分歧主要在于,共同危险行为之客观方面是重在行为的共同性,还是重在致害人的不能确知性。如果重在行为的共同性,则行为人的行为须构成共同行为,否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如果重在致害人不能确知性,则只需致害人不明,不须为共同行为,仍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并从立法起源及发展趋势上分析了共同危险行为是重在
    2023-06-07
    385人看过
  • 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要
    共同危险行为
    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要两个或两个人以上的侵权人,且实施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一、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范围是怎样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二、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1)按构成要件分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
    2023-02-04
    160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是过失吗
    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下列构成要件: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
    2023-02-18
    84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原则
    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行为是由数人施行的。一起风险行为的行为主体有必要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一起风险行为建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施行的行为即便形成别人危害,也仅仅一般侵权行为,不是一起风险行为。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风险性。侵权行为法中的一起风险行为的这种风险性,指的是危害别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片面上,行为人没有致人危害的成心,既没有一起的成心,也没有独自的成心,只存在疏于留意义务的一起过失;从客观上,数人施行的行为有致人危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别人的可能性能够从行为自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危害方向,一起风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第三,具有风险性的一起行为是致人危害的原因。在一起风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一起风险行为的风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一起风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风险性现已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危害成果,具有风险性的一起行为
    2023-04-05
    459人看过
  • 民法典中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中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是怎样的1.共同危险行为被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了实际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是哪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2.在这种情况下,各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这种连带责任源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且无法明确区分各自的过错程度。二、责任认定与免责争议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论。1.有观点认为,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那么该行为人应当被排除在共同危险人之外,从而免除其责任。2.也有观点认为,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即便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也不能当然地免除其责任。因为如果允许共同危险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而免责,可能会导致其他危险行为人也采取相同的方式逃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三、损害赔偿与
    2024-03-25
    261人看过
  • 论犯罪的“既遂后中止”——以危险犯为视角
    摘要:在既维护法律逻辑,又符合刑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应当肯定既遂后中止”这一特殊的犯罪中止命题。但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在我国传统的危险犯定义之下做出的不得已选择,要彻底解决困境必须对传统定义加以反思。关键词:危险犯犯罪中止既遂后中止一、问题的提出按照我国通说的观点,所谓的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其特征有三:第一,行为人必须实行了一定的危害行为;第二,危害行为存在着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客观危险;第三,尚未对法益造成危害结果。根据此种观点,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实施完毕,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就可以成立危险犯既遂,无须发生特定物质性的危害结果。而犯罪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停止状态,犯罪一旦构成既遂,就不可能再发展成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解除危险状态的行为只应作
    2023-05-31
    489人看过
  •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一、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是,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例如,深夜,甲、乙、丙、丁四人在十层楼顶向下扔啤酒瓶,结果一酒瓶将一路人砸伤。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路上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但不能确定是谁扔的瓶子将路人砸伤。此种行为,即属危险行为。故危险行为是指各行为人实施了性质相同的可能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仅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很难或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致害人,法律为救济受害人的利益,将各行为人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即共同危险行为。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共同危险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对其归责原则有过错推定原则、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混合运用之说。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形,危险行为由数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
    2023-06-07
    211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是否是故意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下列构成要件: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
    2023-03-27
    459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危险行为
    相关咨询
    • 的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1-03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的特点与共同加害行为的特点相同。法律推定数人对损害发生均有过错,数人对危险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需注意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内的责任份额,原则上应平均分配。 共同危险行为中,之所以让每一参与人均为全部之损害,其基础在于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与空间上关联的同类危害。它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不以各行为之间的“共同关联性”为必要,也无须证明
    • 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是承担什么责任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28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2、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点是什么,共同危险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产生侵权行为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甲企业生产由乙企业销售的产品致人伤害,但不能确定该商品的缺陷是因为甲的生产环节所致,还是由于乙的保管不善所致,甲乙企业的行为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在共同危险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可
    • 民法典的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承担责任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2-06
      民法典的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什么是共同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8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