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8:52:24 238 人看过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94]财会字第04号

根据国家有关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等几个问题的规定,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

我部(93)财会明电传10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已要求企业将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类存货余额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这部分数额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按照规定,企业1993年12月31日帐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可以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予以抵扣。企业应将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按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部分,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企业应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企业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2.对于企业其他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数额,待国家有明文规定可以抵扣时,再将按规定计算可以抵扣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二、关于库存汽油、柴油补交消费税的处理

1.经营汽油、柴油的企业,对其1993年12月31日库存及在途汽油、柴油补交消费税的,补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年初库存及在途的商品成本中,借记库存商品、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向购买者收取货款、定金等尚未作销售的,按规定应补交的消费税,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作销售处理,按规定应由销货方补交消费税的,补交的消费税作为对购货方的应收款处理,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购货方应将补付销货方的消费税计入商品存货成本。

3.委托代销的汽油、柴油,由受托方代补消费税,受托方补交的消费税,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应将代补的消费税计入该部分汽油、柴油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4.企业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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