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括:涉及具有关联交易可能性的情况。例如,股司股东为交易对方、能够控制交易对方、被交易对方控制、与交易对方共同受同一人控制,以及因交易对方对公司表决权具有限制或影响能力等。
根据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括:涉及具有关联交易可能性的情况。例如,股司股东为交易对方、能够控制交易对方、被交易对方控制、与交易对方共同受同一人控制,以及因交易对方对公司表决权具有限制或影响能力等。相关法规已明确规定,若公司决定进行关联交易,则相关股东需回避表决。
股 东 回 避 规 定 : 哪 些 情 形 下 股 东 需 回 避 ?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此外,根据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还包括交易对方、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因此,以上这些情形均属于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括涉及具有关联交易可能性的情况,例如具有关联交易对方、能够控制交易对方、被交易对方控制、与交易对方共同受同一人控制,以及因交易对方对公司表决权具有限制或影响能力等。此外,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因此,以上这些情形均属于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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