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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市大气污染的通告》的精神,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改善首都大气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按照本通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拆迁、环保等>策规定,做好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拆迁工地有关环保问题。
三、拆迁人、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地环保、促进首都大气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并根据通知规定具体实施规程,加强领导,落实环保管理主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
四、房屋拆迁工地环保责任,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地局签订工地环保责任书。
五、拆迁人委托其他单位拆除房屋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拆迁工地相关的环保措施。拆迁人对受托单位实施房屋拆除过程中引起的环保问题,承担责任。
六、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除实施单位应当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渣土清运等环保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拆迁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并报房地局备案。
七、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除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经房地局批准的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拆迁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拆迁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标牌,标明拆迁人、拆除施工单位、环保负责人、拆除时限等内容。
(二)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围档,防止物料、渣土外逸,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上外逸或者遗撒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工地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长安街沿街拆迁工地的围挡使用金属板材,>环路以内拆迁工地的围档应当使用软质板材。
(三)拆迁工地应当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当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四)拆迁工地渣土应当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迁工地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加强监督,防止渣土堆形成生活垃圾。
(五)渣土清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单装载,苫盖严格密,沿途不得遗撒。拆迁工地出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轮的设备,确保出入车辆不带泥。
八、房地局应当经常组织对拆迁工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区、县地局主管科室应当明确各拆迁工地的环保检查监督员。
九、拆迁工地环保未达到要求的,房地局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未整改的,给予处罚或者责令停止施工。
(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及最近国务院有关会议的决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地籍管理工作。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做好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试点、试点结束后,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局又通知各地土地管理部门,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为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提供有关地籍资料。为此,我局已部署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申报工作。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和扩大地籍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做了具体部署,有的已完成试点,正在全面开展,但各地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行动较钨缓,如不及时改变这种情况,势必影响国有土地使用税征收等工作的进行。
鉴于土地申报、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特函请你们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听取土地管理部门汇报,并建议以政府名义进行部署,明确各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落实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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