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双华抢夺犯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1:39 137 人看过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双华,绰号“双伢子”,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于邵阳市,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乡木山村灰相组47号。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邵阳市第二守所。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字(2009)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双华犯抢夺罪,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铭、代检察员凌洁,被告人陈双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陈双华趁在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市场资园菜市场园10栋西头肖医生诊所前的补鞋摊补雨伞的被害人王梅香不备,扯下王梅香左手腕上价值2217元的黄金手链迅速往资园菜市场内逃跑,王梅香立即边追边喊“抢手链了”,后陈双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追回被抢金手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双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梅香陈述、证人阳恩忠、肖文明、肖美林、肖玉祥、吕春园、黄芳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黄金手链照片、估价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概况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陈双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双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陈双华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陈双华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法庭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双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双华的刑期从2009年6月24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熊碧艳

审判员杨玉奇

人民陪审员黄生豪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戴鹳频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4日 02: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被告人吕满、韩帅犯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满,男,1990年8月1日出生。被告人韩帅,又名韩三,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满、韩帅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二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公诉人及二被告人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于2009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迅、刘方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晚,由被告人吕满起意,被告人吕满、韩帅预谋抢劫“新新”美容店小姐郑某身上的项链及财物。随后,被告人韩帅以包夜为由将郑某带至泌阳县雅阁宾馆503房间后二人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三、四点,被告人韩帅下楼和被告人吕满一起到503房间,被告人吕满持匕首威胁
    2023-06-11
    104人看过
  • 梁艺、陈锋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31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艺(自报),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桂平市金田镇西街245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4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锋(自报),男,1986年1月2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罗定市加益镇清水旧屋39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4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艺、陈锋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4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
    2023-06-11
    490人看过
  • 陈肖、何连福抢夺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怀刑初字第003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肖(别名陈雷,聋哑人),男,18岁(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一委3组;2006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陈立业,男,42岁(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无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一委3组;系被告人陈肖之父。指定辩护人李玉清,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连福(聋哑人),男,26岁(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永联嘎查团结屯;2002年7月,
    2023-06-11
    500人看过
  • 原审被告人刘立科、陈振强、陈耀辉、梁君毅犯绑架罪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9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立科,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顺德市,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在广东省顺德市容桂区红旗居委会华翠路三街四巷2号。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2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振强(自报),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东坑村。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2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耀辉(自报),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东坑村。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2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
    2023-06-11
    172人看过
  • 被告人李继芳抢劫夺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芳(绰号“方别”),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朝阳居委会。因涉嫌犯抢劫罪,2008年8月5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8日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继芳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四日作出(2008)娄星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继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极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旭宁、罗春华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凯胜担任记录。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
    2023-06-11
    440人看过
  • 陈介良抢劫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坚贵,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儋州市国营西联农场胜利分场苗圃班职工,住胜利分扬宿舍。1999年3月8日被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坚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0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00)儋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黎坚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议定,1998年10月15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黎坚贵在国营西联农场胜利分场兰马队摘取杨桃果并拿到该队的小卖部前面吃,兰马队青年刘洪生上前责问被告人黎坚贵为何乱摘兰马队的杨桃果而与黎发生争吵、打架,正在小卖部门前的兰马队青羊吴文豹上前阻拦黎坚贵与刘洪生打架时被黎坚贵用芽接刀刺中左下腹部、右胸壁各一刀。后放告人黎坚贵被刘洪生等人追打而逃
    2023-06-11
    144人看过
  • 王云、陈俊盛抢夺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海中法刑终字第102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云,男,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家住万宁市北坡镇保定村委会下山后村,捕前住海口市海甸岛一庙11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01年5月19日被抓获,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俊盛,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初中文化,家住万宁市北坡镇红光管区小芒村,捕前住琼山市府城镇城东小学大院。因涉嫌抢夺罪于2001年5月19日被抓获,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云、陈俊盛犯抢夺罪一案,于2001年9月4日作出(2001)新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云、陈俊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
    2023-06-11
    483人看过
  • 被告陈天福故意杀人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天福,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职工,住息县临河乡粮管所家属院。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福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于200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天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天福与其妻刘某某常年不和,2009年7月,其因琐事而产生杀害妻子刘某某之意。2009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陈天福用电线缠在其使用的拐仗上,自制一个简单的“电击器”,并趁刘某某睡午觉时,将“电击器”插到电源插座上电击刘某某左面部和身上,刘某某被电击醒后将“电击器”抢下,并大呼“救命”,邻居刘某闻讯赶至现场劝阻。后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系外伤致其头面
    2023-06-11
    269人看过
  • 胡炳华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6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炳华,化名王平,男,23岁,出生地江西省万年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万年县(均自报)。因本案于2004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炳华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6月2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炳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3月29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胡炳华在本市解放北路广东迎宾馆附近的公共汽车站,乘被害人黄爱梅不备,将其手中的1台康佳C688型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800元)夺去逃跑。目睹抢夺过程
    2023-06-11
    120人看过
  • 范华锋抢夺案
    刑事拘留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莲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华锋,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于丽水市莲都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周坦村128号。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03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7日被逮捕,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字(2004)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华锋犯抢夺罪,于200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华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2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范华锋窜至丽水市府
    2023-06-11
    77人看过
  • 陈彦朝、刘银川抢夺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4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彦朝,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城南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刘银川,男,1988年7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城南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7月7日21时许
    2023-06-11
    419人看过
  • 黎杰青、陈汉明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佛刑二终字第12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汉明(自报名),男,1975年9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高要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高要市活道镇禾地咀新围村。2006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黎杰青,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怀集县冷坑镇爱三村委会罗汉村。2005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06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杰青、陈汉明犯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
    2023-06-11
    492人看过
  • 货到不付款抢了就走被告人一审被判抢夺罪
    昨日,高新法院对刘某一案作出宣判: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4年6月26日,刘某经过事先预谋,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在郫县犀浦镇公园榕郡小区处收取他在京东商城订购的货到付款商品。在快递员将一部苹果5S手机和一只三星GEAR智能手表交给刘某之后,刘某趁快递员不备,未付货款就驾车将货物抢夺后销赃。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4897元。2014年6月28日,刘某采取同样的方法未付货款就驾车将手机抢夺后销赃,被抢物品价值4099元。此后,刘某如法炮制,先后作案10起,抢夺了价值143844元货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属于数额巨大。判决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3-06-11
    429人看过
  • 被告人吴红军抢夺、盗窃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红军,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柘城县岗王乡吴香庄151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盗窃犯罪,2009年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天心区大队抓获,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2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红军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淑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红军到庭参加
    2023-06-11
    20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陈xx犯抢劫罪一案的审判结果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9
      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抢夺罪犯抢夺凶器被判刑后怎么处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
    • 抢劫和抢夺是一种犯罪行为, 而是抢劫罪是抢夺罪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8
      给你提供一点参考资料。 抢劫和抢夺都是涉及财产的犯罪,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抢劫罪是使用暴力,或者是使用了胁迫的方式,比如说用语言威胁,“不交出钱我就伤害你”等,以这种形式来达到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抢夺罪是趁人不注意时实施抢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的界限不容易分清,抢夺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案件适
    • 抢夺罪自首和抢夺罪结果犯是一回事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26
      抢夺罪是行为犯。我国《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飞车抢包案件中抢夺罪与抢劫罪、抢夺罪、抢劫罪两种犯罪类型的区别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8
      法院在审理飞车抢包案件时,一般对犯罪嫌疑人以抢夺罪定罪处罚。但是根据《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于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的,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式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