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超过合同价10%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08:04:32 499 人看过

工程合同实际履行金额超百分之十可以和原施工单位进行补充协议。但是需要双方都同意报价金额。当然也可以看合同的性质,如果是固定合同是不可以调整总体加钱的,如果是固定单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变更合同条款内容。

工程变更的分类

按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来分类:

1、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

承包方签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可以要求变更设计。

2、业主方提出变更

业主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的变更。

3、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各方面的原因,综合考虑认为需要的变更。

4、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

例如当地政府和群众提出的变更设计。

5、设计方提出变更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提出变更设计。

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来分类:

一般可分为三类:

1、第一类变更(重大变更)

包括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变动: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遂道位置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

2、第二类变更(重要变更)

包括不属于第一类范围的较大变更:如标高、位置和尺寸变动;变动工程性质、质量和类型等。

3、第三类变更(一般变更)

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碰、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构件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等。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

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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