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6 01:40:38 230 人看过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户是复杂的客户,包括公司、企业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指国家破产法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指财产权利。客观要件。本罪客观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瞒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置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个是实施隐藏财产,承担虚构债务和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隐瞒财产是指隐瞒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财产,隐瞒、转移、隐瞒。承担虚构债务是指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其他转移,处分私有财产是指《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私有或无偿转让财产,以非正常的价格出售财产,向没有财产保证的债务提供财产保证,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行为者只要实施上述情况中的任何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就符合这一客观行为要求。二是要实施虚假破产。也就是说,债务人在没有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逃跑、隐瞒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逃避债权人的索赔,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极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不是真正的破产。三是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必须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公司、企业举债与公司、企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债权所有者、经济合同中有债权的人等,其他人指公司、企业员工、国家税收部门等。以上三个客观要素必须同时具备,不可或缺。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由任何公司、企业组成。也就是说,根据《破产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共同企业和民营企业等都是一致的。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要构造罪要件。但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有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应有意构成。行为者必须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事。过失不构成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但犯罪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结论:虚假破产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法律认定

对现《刑法》第162条中所规定的虚假破产罪中的实施虚假破产的明确解读是确定虚假破产罪的客观方面,从而确保对犯罪的追究,维护公正的破产秩序和市场秩序,实现虚假破产罪的立法目标的重点。对这一短语的解读,应从刑法条文的立法目标出发,结合破产法律制度与破产程序特征,对该条文对虚假破产罪客观方面作出如下法律界定:

第一,虚假破产罪尽管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涉及到单位行为,但不应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应被认定为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犯罪。

第二,虚假破产罪中破产的成立,既包括正式的破产程序的启动,也包括公司、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状态以及破产程序因出现法定情形而被宣告终结的情形。在破产程序启动方面,如属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破产申请行为构成破产程序的启动,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破产受理行为构成破产程序的启动。

第三,实施虚假破产,对债权人和其他人权利的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是基于其适用破产程序或者出现破产状态的虚假基础而产生的。因此,虚假破产罪中犯罪客观方面的重点在于行为人实施的非法财产处置行为,这种财产处置行为既可以包括公司企业以集体意志主动为之,亦应当包括行为人控制公司企业为之。在犯罪客观方面中,不需要证明非法处置行为与公司企业破产状态的出现之间的因果关系。

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企业破产法》则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年第6期。

[3]我国刑法中确有其他罪名对在公司、企业破产时出现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但明确指出虚假破产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仅此一条。公司、企业破产时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主要包括:

(1)破产清算时,公司、企业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可涉嫌妨害清算罪处理。

(2)破产前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可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处理。

(3)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4)破产程序中行贿或者收受贿赂的,可按行贿罪、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或者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处理。

(5)破产程序中侵占公司、企业财产的,可按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处理。参见袁彬:《我国破产犯罪的框架与完善》,《政法论丛》,2004年第4期。

同时,刑法162条之一规定的妨害清算罪,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破产清算,也包括非破产清算,因此,其针对的不仅仅是滥用破产法律制度的行为。

[4]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

[5]何泽宏:《解读刑法修正案(六)》,《现代法学》,2006年11月,第28卷,第6期。

[6]参见行江:《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疑难问题研析——兼论妨害清算罪》,《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9月,第8卷第3期。

[7]罗朝辉:《论我国刑法的虚假破产罪》,《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期。

[8]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

[9]行江:《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疑难问题研析——兼论妨害清算罪》,《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9月,第8卷第3期。

[10]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

[11]另有一种较为完整地保留了刑法法条原意的解读,为虚假破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人为地造成公司、企业破产的假象,以此逃避债务,致使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何泽宏:《解读刑法修正案(六)》,《现代法学》2006年11月,第28卷,第6期。)但该解读的不足之处是没有明确说明如何认定破产的客观标准,因而存在不足。

[12]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李希慧主编:《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2页。

[13]黎宏:《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思考》,《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5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4条。

[17]参见通用公司2010年12月8日的重整计划,第9页,http://www.motorsliqidationdocket.com/pdflib/8023_50026.pdf,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月6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

[19]李曙光:《李曙光谈破产法——破产宣告》,《法制日报》,2008年02月03日。

[20]同时,《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第108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因第三人提供担保或代为偿债以及自行偿债而被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可能性,仅发生在破产宣告前。

[21]周斌:《我国死亡企业不足4%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主动求变推动破产案受理》,《法制日报》,2010年8月19日,第5版。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

[24]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第43-44页,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ncitral.org/pdf/chinese/texts/insolven/05-80721_Ebook.pdf,访问日期:2011年5月29日。

[25]同上注。

[26]INSOLInternational,DirectorsIntheTwilightZoneIII,INSOL2009,p313.

[27]同上注。

[28]王欣新:《真假破产中严重欺诈均应追究刑责》,《检察日报》,2006年7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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