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债权则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成为一种裸体权利。因此,典当行在审查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时,应当确认该应收账款债权在诉讼时效内,在融资期间管理过程中,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
一、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
(1)基本原则。债务重组日,债权人、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计资本公积),但确认重组损失。
(2)债权人入账价值的确认原则。
①对于实际收到或将会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如现金、应收账款等,以实际收到或预计将会收到的价值入账;实际收到或预计将会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价值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②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根本不产生损益。
(3)债务人重组差额的确认原则。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账款等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付款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4)相关税费的确认。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对于债权人,应计入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中;对于债务人,则与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并计算。
(5)涉及到补价时的处理原则。涉及到补价时,会计处理上可视为两笔业务处理:一是对补价的处理,二是对债权债务的处理(见(2)、(3))。
对于债权人,如支付补价,补价作为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处理,借记相关资产,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如收到补价,补价作为应收债权的部分收回,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等。
二、保理合同的基本形式
保理合同的基本形式为:
1.保理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供应商)和保理人(一般指银行或其他保理机构)。
2.保理合同应当是书面的要式合同,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3.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此条是对债务人知情权的保护,同时促进了保理业务的高效有序推进。
保理又称保付代理、托收保付,是贸易中以托收、赊销方式结算贷款时,出口方为了规避收款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的做法。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承担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三、应收账款质押率是多少?
在各银行信贷规模仍延续2012年偏紧状态的当前,建行中山分行向本报称,该行在国内保理等供应链融资业务方面安排了充足的信贷额度,并进一步优化了业务流程,从审批到办结实现了一天化流程作业。
所谓的供应链融资,是指银行通过审查整条供应链,基于对供应链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的信用实力的掌握,对其核心企业和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由于供应链中除核心企业之外,基本上都是中小企业,因此供应链融资产品基本是支持中小企业。记者了解到,目前建行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包含了订单融资、动产融资、仓单融资、保理、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保税仓融资等近十大产品。
中山建行称,为支持实体产业发展,建设银行在信贷规模安排上对供应链融资做了大幅倾斜,融资企业无需担心信贷规模紧张的状况。而且供应链融资业务还具有效率快捷和成本低廉的优势,无需抵押和担保,根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就可以发放贷款;而且质押率高,发放贷款可以达到应收账款金额的80%;在融资成本方面,该类业务和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价格相当,具有较强的成本优势。
放贷效率也是企业主所关注的。建行称,因近年来该类业务在建行的发生频率较高,业务量增长较快。为满足广大企业的需求,该行对该类业务设置绿色通道,减少了审批环节、缩短了业务流程,在订单、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齐全的情况下,一天内就可以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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