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福、阎某诉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1:27:20 144 人看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2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1928年12月8日某,汉族,住浦东新区上南路3881弄6号*1*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阎某,女,1928年11月15日某,汉族,住同上

上述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47年1月23日某,汉族,黄浦区司法局工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奉贤县青村镇南奉公路181号***室

法定代表人:卫某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吴某华,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阎某因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0)浦民初字第5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1日,周某某、阎某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周某某、阎某向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上南路3881弄《上南玲珑苑》6号401室商品房一套,总房价人民币201,000某,交房日期为1999年7月31日,交房条件为房屋必须经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出具《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如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周某某、阎某有权按已支付的房价款向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90天,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周某某、阎某累计已支付房价款5%向周某某、阎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周某某、阎某于1999年3月30日付清房款。至1999年7月31日,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交付房屋。1999年10月3日,周某某、阎某、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约定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1999年7月31日将房屋交付周某某、阎某,但因今年初连续暴雨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周某某、阎某理解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困难,并同意将交房期延后到1999年10月31日。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周某某、阎某支付逾期利息的日期计算到1999年9月30日,周某某、阎某同意不再追索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1999年9月30日以后应付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当天,周某某、阎某、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交接书,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交付周某某、阎某,同时,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按补充协议的规定向周某某、阎某付清逾期利息。2000年7月,周某某、阎某以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欺骗、误导的方式,以实际交房为诱饵迫使其签订了补充协议为由诉诸原审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并按预售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由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偿付利息1,212.60某及违约金人民币9,967.27某。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认为补充协议有效,且双方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欺骗、误导情况,不同意周某某、阎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审理中另查明,1999年10月9日,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报告:上南玲珑苑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计划小区的土建及配套工程至1999年7月全部完成,但正当工程接近尾声之际,却遭遇到了今年春夏之交的百年不遇的梅雨季节,致使工程于9月初才基本完工。由于灾难性的雨天,玲珑苑工程因此直接影响了工期近二个月。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于同年10月12日盖章证实。1999年10月29日,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出具书面函,说明其在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报告所签的情况属实是因天气因素对施工带来一定的影响,不能证明其就是不可抗力因素,与房产公司延期交房问题无关。房产公司不得以此作为延期交房的法律依据

又查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取得系争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999年11月12日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原审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判决:周某某、阎某要求撤销周某某、阎某、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并由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偿付利息1,212.60某及违约金人民币9,967.27某的诉讼请求不于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某由周某某、阎某承担

判决后,周某某、阎某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撤销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依法向被上诉人追索逾期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增加要求被上诉人按本金及银行利率从10月1日到11月12日止计算的逾期利息。上诉理由:被上诉人以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在被上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上盖具情况属实作为被上诉人延期交房的依据,现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对此已作出不得以此作为依据的书面意见,由于被上诉人的误导与欺骗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逃避责任。且补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免除被上诉人的责任,加重了上诉人的义务,同时限制了上诉人追索违约金的权利,被上诉人在补充协议中承诺10月30日后办理大产证,事实上被上诉人再次违约,故请求撤销补充协议,并按预售合同由被上诉人承担逾期违约金及利息。被上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所述内容事实客观存在,被上诉人在补充协议中希望业主理解被上诉人的困难,上诉人签署补充协议是其谅解被上诉人的逾期交房情况后才签订的,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后,被上诉人实际承担了责任,故协议是对预售合同的补充,并未存在加重上诉人义务的事实,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存在欺诈应提供依据。对10月30日以后的违约被上诉人与业主曾商量采用免缴二年物业管理费方式解决,但上诉人不予接受,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10月30日以后的违约责任未约定,被上诉人对此表示不再承担该部分费用。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阎某与被上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有效。根据合同对交房日期及交房宽限期的约定,被上诉人最迟应于1999年9月30日交房,被上诉人未能如期交房属实,其未能交房之原因也已作出书面陈述并在补充协议中请求业主予以谅解,上诉人签订了补充协议也是基于对被上诉人未按期交房的原因予以谅解的意思表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当日,被上诉人按约对1999年9月30日之前的违约利息作出了补偿,同日,双方另签署房屋交接书,上诉人依据该交接书取得了房屋钥匙,故本院认为补充协议应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上诉人以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出具的书面意见为据认为被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不足。经对双方诉辩理由及相关依据之审查,上诉人仍坚持要求确认《补充协议》相对无效,即可撤销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某,由上诉人周某某、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国

代理审判员严卫

代理审判员郑卫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

书记员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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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审达某起诉杨某,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协助其办理房产证,杨某败诉,法院判定协议有效,故,达某凭法院判决,已经成为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杨某对此不服,可以在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十五日内上诉。同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达某未履行合同,杨某未收到房款及设备。 2、杨某另案起诉达某,希望其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首先要证明达某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合同义务。证据非常关键。
    • 某某有限公司成立条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08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有公司住所。
    • 企业名称是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属于商贸企业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0
      商贸企业即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
    • 南海周某某误工赔偿标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5
      发生工伤,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评级,再根据等级申请赔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赔偿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伤需要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提出申请的,申请时需带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厂牌,工资条,银行的工资发放记录等,还需带好本人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需去工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打印)、住院时的住院记录及出院小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