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用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10:42:52 132 人看过

法律咨询: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用条款做修改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采用GF-1999-0201示范文本,对方在打印时将部分“通用条款”做了修改。请问:对标准文本的通用条款做的修改,是否有效?我方应怎么应付?

律师回答:

签该条款有效。如果贵公司不予认可的,可以再行协商。如果已盖章的,除非是有法定情形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无效的,否则法律要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由谁承担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还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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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3日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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