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疑难问题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09:41:15 140 人看过

论文关键词:受贿罪既遂未遂论文摘要: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存在承诺行为标准说、收受行为标准说或称贿赂取得标准说、谋利行为标准说、收受贿赂与实际重大损失择一说和取财、谋利双重标准说等五种观点。应以是否收到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如果受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应以受贿人对贿赂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贿赂的伪劣物品,经过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为零时,应按对象认识错误,以未遂处理。二是作为贿赂的伪劣物品,经过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低于相对应的正牌商品的价值时,是对象部分认识错误,不能以未遂处理,应当以受贿既遂论。

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当受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时,该如何处理,与犯罪未遂有没有联系呢?笔者就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略谈管见,诚望与专家学者共同研讨。一、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研究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理论界经过一番激烈的论争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受贿罪是存在未遂的。但由于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较为复杂,对于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理论界与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其一,承诺行为标准说。此说认为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应以受贿人承诺之时为既遂标志,即只要行为人作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即为受贿既遂。其主要理由是: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承诺受贿已经产生了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声誉的结果,即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其二,收受行为标准说或称贿赂取得标准说。此说主张应以受贿人是否收受到贿赂作为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相区别的标准。其主要理由是:第一,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主要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否收受贿赂,取决于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主要客体是否受到了实际损害。第二,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看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了,亦即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在受贿罪中,犯罪人的主要目的和犯罪结果均已达到,应为既遂;反之,财物未到手则表明犯罪目的未达到,犯罪结果未发生,应为未遂。其三,谋利行为标准说。此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为相对人谋取了私利,而无论是否得到贿赂,均应视为既遂,反之,因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方为未遂。理由是,受贿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表明是否实际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这一标准也不会放纵那些为行贿人先谋利而事后收受贿赂的犯罪。其四,收受贿赂与实际重大损失择一说。此说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贿赂为标准,已收受的为既遂,未收受的为未遂。但是,虽然未收受贿赂,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已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实际重大损失的,也属于受贿罪的既遂。其五,取财、谋利双重标准说。该种学说认为,受贿人取得了贿赂,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的,才构成受贿罪既遂。然而,只具备其中之一的,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具备另外一项条件,均为受贿罪未遂。笔者认为,上述五种观点均有值得商榷之处。第一,承诺行为标准说以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作为理论根据,单纯地以承诺受贿行为的法律属性为出发点,去探求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这种做法显然无视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基本要求。受贿罪存在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两种形态,其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索取贿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行为人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不管是否已为他人谋取利益,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因此对于手段行为,可不以犯罪形态作为衡量标准,不论其行为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抑或完成状态,均不是受贿形态的必备标志,即谋利行为是否着手,对于受贿罪着手与否的认定,不产生任何影响0。如果行为人先承诺,承诺以后未来得及收受贿赂就案发,这种情况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把承诺行为作为受贿罪的既遂处理,显然失之过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01: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形态相关文章
  • 危险犯既遂后的中止问题研究
    一、理论界关于危险犯既遂中止问题的分歧在危险犯的实行阶段中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对此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不会存在多大争议。具体地说在行为人刚刚着手实行危险犯时,或者正在实施危险犯的实行行为的过程中只要自动停止危险犯的继续实施就可以成立危险犯的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行为人将危险犯的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但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发生时,只要行为人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法定危险状态的发生,就可以成立危险犯的实行终了的中止。但对于在法定危险状态发生后行为人自动采取一定措施解除危险状态从而防止了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成立犯罪中止,学者间就出现了极大的分歧。对此,在理论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成立危险犯的既遂,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即否定说。其理由是:(1)犯罪中止是与犯罪既遂形态、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互相区别而又互相独立存在的形态,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彼此之间是一种相互独立相互排斥的关系,不能同
    2023-06-12
    421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研究
    应该加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这已是理论和实践部门的共识。基于此认识,学界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问题,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在许多问题上还分歧严重。笔者拟在本文中谈谈自己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些思考,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一、主观方面探讨关于该罪的主观方面,权威教科书的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在认识因素上分明知和应知两种情况:在明知情况下,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当是故意犯罪。在应知情况下而实施侵犯行为时又没认识到,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心理状态。[1][1](P663)但有学者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除疏忽大意的过失外,还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2][2]笔者的看法是,该罪可以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只限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关于间接故意,由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分类,刑法条文并没有作此区分,因此我们没有必要总是就能否由间接故意构
    2023-06-13
    458人看过
  • 受贿罪是否有既遂未遂
    法律综合知识
    对于如何划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这一问题,应当将焦点集中在贿赂是否实际到达受贿者手中。这种观点具有充分的理由:首先,受贿犯罪的过程可以被划分为承诺受贿、实际接收贿赂以及行为人通过该贿赂获得自身利益等三个不同的环节。承诺属于主观意图的表达,为行贿方谋求利益则是受贿行为的交换代价,只有当受贿者真正接收到这个贿赂,才能算是他所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只要受贿者成功地收取了贿赂,就意味着他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目的,进而构成了犯罪的既遂状态。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仅需一个行为和一种故意即可满足,即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贿赂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故意心态。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最终取得成功,并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此也就不会对受贿既遂的成立产生任何影响。最后,以贿赂是否实际到达受贿者手中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形。即使索贿未能如愿得到贿赂,但这依然表明
    2024-05-18
    372人看过
  • 生产有害食品罪既遂的量刑问题研究与探讨
    生产有害食品罪既遂的量刑,一般如下:既遂犯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知道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处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再犯如何量刑,立案标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故意犯罪,一旦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故意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进行销售,就属于既遂,根据有毒有害食品对受害人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对犯罪者进行不同程度的量刑: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
    2023-07-07
    103人看过
  • 关于盗窃罪既遂和未遂处罚答疑
    网友咨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情况下该如何处罚?律师解答: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盗窃罪三档法定刑对应三个犯罪构成:基本构成(数额较大),一级加重构成(数额巨大),二级加重构成(数额特别巨大)。这与“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精神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起草的审判长陈学勇去年曾在《人民法院报》上以《同种犯罪部分未遂的定罪处罚问题探讨》为题发表文章,提出对数额型财产犯罪案件部分未遂的处罚的一般原则是:首先要分别根据行为人的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判定其各自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还需同时考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后根据比较结果,如果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
    2023-03-19
    104人看过
  • 保险诈骗罪犯罪既遂与未遂形态比较研究
    一、保险诈骗罪未遂形态着手标准比较研究综观各国的刑法立法和理论,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规定和主张:一是认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既遂的情况。这种主张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大部分国家主张作此区分。二是主张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未达犯罪既遂的情况。这种主张将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如德国刑法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德国刑法中的这一规定属于广义的犯罪未遂之规定,它包括中止未遂和障碍未遂。如果将刑法第24条的规定联系在一起,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犯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由此可见,在德国刑法看
    2023-06-11
    194人看过
  • 受贿罪定罪中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也是最多发的犯罪,这种犯罪一旦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不仅使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由于现实生活复杂性,使得受贿罪在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繁杂性,因此,本文从受贿罪在定罪中如何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这些介绍,使读者初步了解了受贿罪及其社会危害。接下来,文章对罪与非罪中分别介绍受贿罪与接受馈赠、获取合法报酬、不当得利行为、亲朋好友之间请客送礼、离退休人员利用“余权”受贿的问题等等。本文在此罪与彼罪中作了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贪污罪、索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最后,综合谈了一下在侦查受贿犯罪案件应
    2023-06-11
    364人看过
  • 卖淫罪协助组织既遂的量刑问题研究
    协助组织卖淫是违法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裁量标准依照《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
    2023-07-11
    57人看过
  • 自首立功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1997年《刑法》对自首和立功制度作了修订和补充,最高人民法院亦颁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提出与之配套的执法意见,从而解决了部分法律适用问题。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笔者曾对若干具体适用问题作过一番探讨。但由于实务界对法律规定自首及立功的本质特征理解不一,对照相关法律规定,仍有许多适用中的疑难问题难以简单地按图索骥。笔者在此结合案例,继续研讨司法实务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具体适用问题的理解,以求教于诸位同仁。问题之一、首次犯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原自首是否仍可成立。案例:2004年10月22日晚9时许,顾某伙同马某、盛某、戴某(均另处)在上海浦东上浦路201弄内,对上完学回家途中的商某殴打,抢得价值人民币1051元的飞利浦630型移动电话一部和数元人民币后逃逸。顾某在参与2004年10月22日晚的抢劫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被公安机关取
    2023-12-20
    305人看过
  • 犯罪中止形态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未完成形态的一种类型,是刑法总论部分非常重要的一个理论问题。由于该种形态的认定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至关重要,为了实现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更合理更科学地适用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本文拟从以下几个理论上容易发生歧义和实践中较难认定的方面展开探讨与研究,以望推进相关理论的更加成熟,更好地指导和服务于司法实践。一、犯罪中止概念及相关问题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1)对这个概念需要展开研究的就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存在空间是在犯罪过程中:首先,根据犯罪所有停止形态(还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存在范围理论,犯罪中止自然也只是在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中存在。也就是说,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并且也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中都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一般来说,以下两类犯罪中不
    2023-04-22
    203人看过
  • 股票、期货受贿犯罪问题研究
    --对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不同看法【正文】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司法实践中10类新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作了认定,其中有2类都与股票、证券受贿犯罪有关。笔者根据《意见》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情况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干股的认定所谓“干股”,是指持股人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未实际出资而获得股份的原因有多种,有的是通过继承而获得,有的是通过赠送而获得,有的是通过受贿而获得。显然,前两种的取得方式是合法的,后一种则是非法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问题,正是指的后一种。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
    2023-06-11
    152人看过
  • 刑事单位受贿罪既遂的量刑处罚制度研究
    刑事单位受贿罪既遂的量刑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以各种名义秘密收取回扣、手续费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受贿处罚。刑事虚假诉讼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虚假诉讼罪既遂,依法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虚假诉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2023-07-05
    304人看过
  • 犯罪未遂和中止的关系研究
    犯罪未遂和中止是不能同时存在的。根据《刑法》对于犯罪未遂和中止的定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联系(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相同点1、时空范围有重合之处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均可存在于着手实行行为之后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之前这一时空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中止,虽然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讲,既可以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以前(预备阶段),但实践中犯罪中止主要还是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那么,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的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时空范围上则完全重合。2、犯行均未至既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客观上均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停顿下来而未将犯罪进行到底,
    2023-07-06
    447人看过
  •  关于窝藏、转移毒品罪既遂责任追究的问题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赃物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行的目的是为了窝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并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赃物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如下: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 藏 毒 品 窝 藏 赃 物 罪 既 遂 的 刑 罚 是 什 么 ?窝藏毒品窝藏赃物罪既遂的刑罚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窝藏毒品、赃物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赃物,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窝藏毒品、赃物罪是故意犯罪,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窝藏毒
    2023-09-10
    37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成立后,在一定的行为发展阶段或者特定的时间、空间内的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形态包括预备、实行、完成和未遂四个阶段。 预备阶段是犯罪行为的开始,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实行阶段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完成阶段是犯罪行为... 更多>

    #犯罪形态
    相关咨询
    •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未遂在哪些情形下既遂,未遂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5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本法第20条至第2
    • 疑难问题关于绑架罪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19
      有关绑架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是: 1.绑架罪是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3.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 受贿罪既遂标准是哪些?受贿罪未遂与既遂有哪些区别?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08
      甲方收受了贿赂即构成既遂,无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应视为既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否已经收受贿赂,均应视为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受贿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无论是否已经收受贿赂,均应视为受贿罪的既遂。第
    • 周六看(法律讲堂)一个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3
      节目嘉宾讲的有道理,你的也有道理,本就是争来争去的。
    • 渎职罪疑难问题研究的具体相关内容包括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3-30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