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与股东直接诉讼权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5:23:49 179 人看过

1、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设置了前置条件,即符合条件的股东在行使代表诉讼权前,必经先向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书面提出要求起诉的请求;股东直接诉讼的提起则没有限制条件。

2、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持股数、持股时间的限制;而对股东的直接诉讼没有进行主体资格的限制。

3、胜诉后的利益归属。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获得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按照持股比例间接分享公司由此获得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胜诉后,利益全部归属于该股东。

4、行使目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因为作为被损害方的公司不积极主张权利,为了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法律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目的是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恢复公司的应有权利;而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非公司利益。因此,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在最终的目的上有区别。

5、诉讼风险的承担。在代表诉讼中,起诉股东仅是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归属公司。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由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它法定费用。即在代表诉讼中如股东败诉,由该股东负担该案诉讼费等费用。同时,该案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法》没有对胜诉后,该股东垫付的费用如诉讼费及法定费用以外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谁承担作出规定,我认为这些费用应当由获得利益的公司承担。

在直接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形式上和实质上统一的原告,无论该股东胜诉、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该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且不影响其他股东就该问题提起诉讼的权利。

6、起诉范围。股东代表诉讼权的行使范围十分广泛,凡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管理机构拒绝或怠于行使,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均可依法提起诉讼;代表诉讼的被告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人,既可以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

股东依据《公司法》提起的直接诉讼是作为公司法中的特定概念,其范围主要围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的股东权利受到损害时行使;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基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公司管理权、经营权给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即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但不得为公司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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