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1 11:52:00 142 人看过

1、适用条件不同:

挂失支付的适用条件是在票据丧失以后的一种救济措施;而公示催告是票据丧失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措施。

2、程序不同:

(1)挂失止付程序:在票据丧失后,首先应当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然后按照票据付款人的要求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鉴章;最后经票据的付款人审查后,确属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的,由票据的付款人对该票据在法定期限内暂停支付。

(2)公示催告程序: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申报权利—法院判决。

3、适用法律不同:

挂失止付适用法律是《票据法》,而公示催告适用法律是《民事诉讼法》。

一、票据承兑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第四百四十八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第四百四十九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第四百五十条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四百五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第四百五十二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第四百五十三条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五十四条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是什么意思

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判决票据无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经申请人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并通知票据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对于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上诉,也不得提出再审之诉。所以当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性程序,即在除权判决作出后,其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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