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劳社工伤〔2008〕71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就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伤退休的人员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的退休人员,下同)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津贴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伤残津贴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待其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继续参保缴费的,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退出工作岗位至2007年12月期间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
我厅与省财政厅先后在浙劳社老〔2004〕218号、浙劳社老〔2005〕184号、浙劳社老〔2006〕118号、浙劳社老〔2007〕132号和浙劳社老〔2008〕5号文件中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增加金额低于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调整额度的,可按当地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为确保工伤退休人员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前后相关待遇的平稳过渡,也为了保障工伤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后相关待遇的平稳衔接,工伤退休人员可按上述文件规定补足差额,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企业当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的,可按当地企业当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予以补足。补足差额,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所需资金仍按上述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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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与本人工资一样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06员工工伤一级,可享受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可享受养老保险金,如果养老保险金不足津贴部分者,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那么员工退休之后养老保险金待遇是一样的,如果和津贴有差额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再不足到津贴的水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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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06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9】1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近两年来各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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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工伤职工退休待遇的问题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22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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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职工工伤待遇怎么调整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5四川省关于职工工伤待遇如下,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 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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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时间的问题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2此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标准包括: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80元,三级伤残增加270元,四级伤残增加260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10%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苏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