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是C企业的员工,该企业生产小型电器。2007年10月,他与该企业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该公司的产品滞销,无法偿还贷款。经法院和有关部门批准,宣布进入“濒临破产的法律整顿期”。该公司决定在改变生产的同时裁减75名员工,并履行了法律程序。田和其他9人被解雇,但田和其他人认为,没有法律理由裁员。此外,他们一直表现良好,企业无权终止其劳动合同。田某等9人拒绝接受企业裁员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仲裁能否支持田某等9名员工的要求
》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减员计划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后,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可裁减人员:(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3)企业改制后仍需裁减人员,重大技术创新或业务模式调整(4)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履行的其他劳动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的法律原因是什么
简而言之,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因管理不善和其他经济原因解雇多名员工的情况。经济性裁员是指雇主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直接面对市场竞争。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保持企业一定的活力,用人单位必须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制度。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社会经济,促进社会就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裁员的条件。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一是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二是生产经营困难严重;;三是企业在改变生产方式、重大技术革新或调整经营方式后仍需裁减人员;第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看出,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原因,而不是工人的个人原因,这与工人的表现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已经达到破产重整的法律边缘,这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因此,田和其他人的索赔不能通过仲裁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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