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09:06:03 12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市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2)技术条件:

(1)不妨碍防洪抢险;

(2)对省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子版,并附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项目所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提供纸质子版复印件

提供纸质子版

拟建工程涉及水利工程安全或河道防洪的,须提交防洪评价报告(一式6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横琴分厅(http://wsbs.hengqin.gov.cn/index.jsp,个人事项,部门服务,珠海市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进行网上申请;

2、预受理,审查是否符合受理基本条件。;

3、受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核发同意许可或证书。

5、审查环节结束后,本次流程结束,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做出审批结果后,窗口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2017年)

第十三条在主要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其他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口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滩涂的活动和建设,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2017年)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防洪措施;

(三)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对河口变化、行洪纳潮、堤防安全、河口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四)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用途、范围和开发期限。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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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7日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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