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负伤赔偿规定主要如下:1、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2、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3、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4、人身伤害案件,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5、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待遇
职工在企业发生工伤后享受什么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职工个人和企业处理起来虽然麻烦,但总归有法可依。
但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享受什么待遇大家就不是很明了,甚至一些律师都给出了错误的答案,误导了大家。
当然,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在一些企业还没有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我认为这些企业应该给职工按照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因为你企业违法没有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你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惜这一点法规还没有明确,期望今后有明确规定。同时大家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实,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也有相应规定。基本原则是: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要给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第2条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要给予职工医疗期的相应待遇。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疾病救济费。《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为并列方式,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从二者规定的时间看,前者规定时间在先,后者规定在后,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即只能适用其一,即或适用病假工资,或适用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据此,只要企业职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负伤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同时适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第1条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并用。
3、医疗待遇。即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并不是职工生病负伤用人不工作了就要被停发工资和被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职工生病负伤不工作了也能领到全额工资并长期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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