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效力的认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8 19:32:26 272 人看过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内容上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如果合同不具备这一基本的法律特征,即使合同当事人将合同名称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其真实性质亦必然发生变化,成为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其他性质的合同。

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从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来看,所谓“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应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当事人一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二,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与合作开发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这说明:在合作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合作另一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在上述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和基本法律特征的基础上,4种转性合同是:针对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是名为合作、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针对提供资金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或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或只使用房屋的,分别定性为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在下面论述四种转性合同的效力认定和法律后果的内容中,将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当事人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方,将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当事人称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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