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网络卖淫始末
今年7月底,常州市钟楼公安分局五星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进行治安清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个可疑情况。
27日晚10:30,民警在某旅馆门口,发现一名外地籍可疑女子。确切地说,是在该女子随身携带的一堆物品上发现了可疑之处,避孕套!副所长严怀林昨天告诉记者,盘查时发现今年才22岁的女子,包里竟然放着许多避孕套,因此初步怀疑这有可能是个卖淫女,遂带回盘查。
通过调查发现,她在常州的开房记录相当多,而且是和不同的男性,因此基本确定这是一名卖淫女!但是,警方在随后调查中却发现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这个卖淫女和嫖客之间没有联系,或者说,在这名卖淫女的手机上,找不到任何与疑似嫖客的人联系的痕迹,无论是短信还是通话记录严怀林副所长介绍。
既然没有联系,那么又如何确认对方的身份并交易呢?据被抓获的卖淫女伍某交代,交易都是由他们的老板来指派,她们接到老板的电话,到指定的地方与嫖客进行交易;或者由她们开好房间后,嫖客直接到所开的房间进行交易,嫖资当场支付给卖淫女。
据警方介绍,根据调查的情况来看,这个卖淫团伙的组织者是将卖淫女的所有身份信息发到常州一知名网站,打着所谓的兼职旗号,通过网络吸引嫖客,其发布的性息中都留有QQ号等联系方式。
根据伍某提供的信息,警方发现在该网站某个版块中,专门有人发布所谓的夜间兼职、暑假兼职女等信息,甚至有个别信息内容公开表示提供色情服务。经过梳理,警方发现这些卖淫信息有几十个QQ号。
随后,侦查人员以嫖客身份加了对方QQ,可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伍某的意外落网似乎让这些游荡在网络上的卖淫团伙有些警惕,办案民警发现这些QQ全部处于离线状态。
经过五天的焦急守候之后,这些可疑的QQ号码闪现出了色彩:犯罪嫌疑人要浮出水面了!可是一调查,办案民警又犯难了:有几十个QQ号在网上发布信息、在聊天,而且QQ号所在的IP地址,全部在宜兴!
五星派出所所长吴小龙告诉记者:这是异地遥控,这个案件组织者不在常州本地,他们在宜兴通过网络和电话遥控指挥。据我所知,常州历史上还没有这样的先例。为了避免惊动该团伙,吴小龙决定同步抓捕:一队人前往宜兴请求当地警方配合,对发布信息的涉案人员实施抓捕;一队侦查人员则伪装嫖客引诱卖淫女落网。
警方发现:最小卖淫女16岁
我们在无锡的一个出租屋里一举抓获了两个主要组织者,还有手底下几个负责QQ聊天的操盘手。在常州我们化装成嫖客的民警也抓获了2名卖淫女。警方人士告诉记者,在这几个卖淫女中,年龄最小的竟然只有16岁!
这个1995年才出生的女孩还是未成年人,可是在她的脸上已看不到属于孩子的纯真。年轻的她曾介绍三人加入其队伍,从而成为重要的组织者。而最先被警方抓获的卖淫女伍某,现年22岁,刚刚大专毕业。走上这条歧途,居然只是为了多赚点钱,好为自己将来做点小本生意做准备。
警方介绍,在已知的6名卖淫女中(其中4人已落网),平均每人每天接客一次以上。
40多个嫖客被确认了
警方介绍说,网络卖淫何以日渐猖獗?不可否认,网络的便利是原因之一。国内对卖淫嫖娼严厉的打击和虚拟世界信息的不真实同样让那些皮条客和嫖客心存侥幸,总以为会逃脱法律的监管和制裁——通过网络交易很难抓到我吧?但是,花钱买春者请不要忘记了,即便这种丑陋的交易能够在隐蔽的网络条件下一再成交,但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常州破获的这起案件就是最简单的例子:在警方掌握的证据链中,至少有四十名嫖客的身份已经被确认!
相关知识: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组织卖淫罪(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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