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6 08:45:25 465 人看过

一、如何认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因而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是广泛的,从略高于公知信息的技术到完全符合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的技术,都可以同样地纳入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首先,不为公众所知悉主要是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要有新颖性,只是对这种新颖性的要求较低,即只要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者新意就可以了,就可以认定具有新颖性。其次,构成商业秘密的各个部分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即使其各个部分分开来看都不具有新颖性,但如果组合起来以后发生质变,具有新颖性,那么就应该从整体上进行看待,不能因组成部分没有新颖性而否定整体的新颖性,或者将不能分割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认为一部分有新颖性而他部分没有新颖性。

二、可以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与侵犯商业秘密的关系

反向工程是通过破解秘方、解剖结构等,获取已知产品中含有的商业秘密。与自行研究开发一样,反向工程也是获取商业秘密的正当方式之一,即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构成违法。但是,即使商业秘密可以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倘若侵权人未通过反向工程而通过盗窃、收买工业间谍等不正当方式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能事后以可以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为由主张免除责任,也不能据此认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因为法律禁止或者制裁的就是这种不正当获取等行为。就像盗窃犯自己有能力挣到多少钱而却去盗窃,事后反过来以有挣到这笔钱的能力为由开脱责任,这根本不会影响其盗窃行为的构成,其道理是相同的。

三、如何认识和判断商业秘密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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