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险公司破产暴露制度缺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4:12:37 267 人看过

1997年4月25日,日本大藏省向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发出停止营业的命令,同时指定日本生命保险协会作为保险管理人,接管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实际上宣布了日产生命的破产。这是日本寿险业战后50年以来的第一桩破产案。此后不久,总资产为50980亿日元、排行第十位的东邦生命保险公司也陷入财务危机,被美国通用电器公司下属财务公司接管,成立合资保险公司。尽管如此,也没能挽回其最终破产的命运。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神话终于破灭,日本寿险公司持续多年的稳定局面终于被打破,此时正值日本泡沫经济崩溃,日本政府倡导金融大改革之时,保险公司经营及保险监管的种种弊端引起了日本政府以及全球保险界的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实际上,日产公司和东邦生命只是问题暴露的两家公司,只是日本保险业危机冰山上的一小角,保费负增长、退保率攀升、投资收益下降、资产缩水等等,是所有的日本保险公司普遍面临的问题,是多年来日本保险业盲目扩张,追求规模,过分依赖政府保护,缺乏富有竞争优势的管理体制,缺乏透明的经营管理及财务制度结构,资金运用失败的必然结果。

失败的教训

1.产品结构以传统型为主,在追求规模扩张,造成经营成本增加的同时,产生巨额的利差倒挂。

在泡沫经济时期,日本各寿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产品以固定利率的传统型产品为主。为了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日本公司一味追求规模扩张,造成高利率的个人年金产品和以获取资金运用收益为目的的变额保险产品的过度销售。1987年日产公司的总资产为6964亿日元,而1989年,其总资产扩张为16270亿日元,三年扩大了2.3倍,其中高利率的个人年金商品占总资产的比重竟高达49%。以往日本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为8%左右,但当经济泡沫破灭、经济出现通缩后,日本进入低利率时期,包括日本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在内的金融投资工具的收益率持续下降。保险资产的收益率也随着日本法定利率水平逐渐降低而下降,最终造成日产公司年负利差达到300亿日元。

2.资产运用的失败。

由于保险经营中巨额负利差的存在,日产公司积极进行海外投资活动,购买大量外国债券,由于1993—1995年,日元的大幅升值使得债券价值大跌。日产公司进行的国内房地产投资也因泡沫的破灭,地价下跌而遭重创。日本股市也由于泡沫崩溃而股指暴跌,日产公司所进行的股票投资陷入危机,同时,日产面临资本不足的问题。当1997年日本股市跌破19000点并呈持续下降之势,日产的股票投资最终宣告失败,并于3月底决算时拥有1328亿日元的持股损失。

3.制度下的失败。

日产公司的倒闭不仅打碎了日本保险公司永不倒闭的神话,也暴露了在护航船队中掌舵的大藏省行政管理的弊端以及从日本金融体制上存在的本质性缺陷。

日本战后采取的经济管理模式为政府主导型经济,强调政府对经济的指导和保护。在这一体制下,各保险公司处于严格的管制和保护之下,缺少经营自主权,保险商品没有特色,公司间的经营没有差异,形成全行业的同一化。这一方面导致即使是财务状况最为脆弱的保险人也能生存,削弱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便导致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能就规模进行拼争,过度的销售的原因就在于此。

由于日本政府和金融企业间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使日本保险业与企业间的关系不同于西方保险业的以保险基金形式进行的证券和实业投资,在日本,保险企业则是大量直接投资和参股日本企业,被投资企业又大量购买该保险公司的保单。在一定时期两者的利益相互促进;但时至90年代,日本经济持续滑坡,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削减保险计划。保险公司面对不断的保费负增长,为维持公司的流动性,不断减持企业股份,进而导致企业保单的进一步减少,形成恶性循环。

借鉴的要点

日产生命的破产,既给我国的保险业敲响警钟,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研究日本保险业的危机原因,对于中国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很好的警示意义。因为,中国保险业目前所面对的状况与日本保险业的危机有许多相似的地方。比如:寿险商品成本过高、资金运用手段单一、资产收益没有保证,利差损严重、我国保险经营由于仍处于粗放经营时期,各保险公司为追求规模扩张而盲目竞争现象严重,等等。因此,保险业的经营及风险防范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1.开发新险种,实现保险产品的转型。

西方国家保险市场发展经验表明,保险产品由保障型、储蓄型向投资型保险产品转型是适应金融市场竞争和客户金融服务需求的发展方向的。投资型产品的推广,有利于利率风险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合理分担,尤其是在利率持续走低的经济形势下,投资型产品可以有效避免利差损的继续扩大。

2.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现状,适当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建议一方面可以采用大多数发达国家保险监管的比例限制方法,在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经营灵活性和宽松的投资环境的情况下,对其投资方向进行严格控制;另一方面也可根据保险资金不同的投资形式规定不同的责任准备金率,在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同时,也可起到限制其投资方向的作用。

3.对保险监管体制进一步改进。

首先改变保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的不公开性,增加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吸取日本对寿险公司经营失败的警戒与处置机制的经验,建立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安全网,可以根据寿险公司按资产比例交纳的基金份额,设立投保人利益保障基金;建立科学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

4.从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保险公司资金的专业化管理。

在目前中国金融信托机构资产质量不高、缺乏透明度、经营混乱、资信较差的情况下,将保险资金交由保险公司控股的投资子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便于公司对投资活动随时予以监督。

5.尽早培育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和机制。

政府一味地对中国的保险公司进行保护并非是应付外来冲击的出路,被动放弃保护和放开市场的代价会更加昂贵。尽早完善符合我国市场特点的竞争机制应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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