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发现,保证保险合同形成纠纷后,保险人会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债务人是投保人,保险的标的是债务的履行,投保人对债务的履行并无保险利益。这正是保证保险合同的目的和性质所决定的。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是被保险人即债权人。如果依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确认合同无效,则保证保险合同的目的就会落空,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审判实际中不能支持保险人的这一请求。
保险人不愿承担责任的理由还有依据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认为投保人不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是其主观上的故意的结果,是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因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按照保险法这一规定,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也必将会造成保证保险合同目的的落空,违背了当事人签约时的意愿。因此,保险人的这个主张也不能支持。
在中国保监会2001年2月13日制定的《机动车辆消费保证保险条款》中,为被保险人设定了下列义务:被保险人应督促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按期不间断地对贷款所购机动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同时,在银行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由汽车经销商:负责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不间断地在保险公司办理车损、三责、盗抢、自燃险,且在首保时向投保人收取第二年上述四个险种续保费的50%,并代投保人连续投保上述四个险种。如果汽车经销商不能保证借款人连续投保上述四个险种,致使乙方(保险公司)对甲方(银行)免除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由汽车经销商承担银行的损失。这一约定对保险公司来说可谓是万全之策,既能连续三年取得四个险种的保费,又能在收不到保费时免除保险责任,并且出现保险事故的责任都在被保险人或汽车经销商一方,保险公司无论何种情况下都没有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这两个条款恰恰应当归于无效。理由是:首先,如保监会第16号复函所述,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保险人,债权人一般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即受益人。据此,在《机动车辆消费保证保险条款》中,由保险人制定格式条款,与投保人约定,为第三人设定了多项义务,但却没有得到第三人的认可。因此这些条款是不能用来对抗第三人的。这一格式合同对第三人即银行来说是无效的。其次,三方协议中关于汽车经销商负责投保人在贷款期间不间断地投保机动车四个险种,在首保时收取第二年保费的50%,并代投保人连续投保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保险公司这种作法涉嫌强迫交易。这一约定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经销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投保人购买了保证保险,就必须连续三年不间断地购买其他四个险种,否则就对保证保险免责,这不是明摆着的强行搭售吗?这又是何等的霸道!
但是,无论是《机动车辆消费保证保险条款》还是三方协议,以上的约定均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些条款理所当然的应归于无效。保险公司以这些规定或约定为依据,主张自已免责的请求也不应支持。也正是因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三方协议中由汽车经销商承担银行经济损失的条件就没有成就,汽车经销商无须对银行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一、保险犯罪拒赔情况
1、超出保险理赔期限
保险索赔时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报案。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或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但由于各个险种的理赔时效都不尽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报案,以防自己的利益遭到损失。
若投保人是用口头通报的形式报案的,则事后须补填正式的出险通知单。报案时应详细说明下列问题:报案人及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
2、超出合同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或者咨询保险代理人,尤其是对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这两项要了解。知道这份保险保的是什么,哪些是不保的,出险后才能找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确实因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如自杀、犯罪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并不提供保障。
3、没有如实告知
保险法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而且保险公司要求投保必须是健康体。如果是先患病再投保,或者是没有如实填写曾经患病经历,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规定拒赔赔偿。
所以,不要生病了才想起来买保险,早做准备才是正确投保方式。
4、属于医保报销范畴
如果被保险人有公费医疗,单位和社保已经给报销了一部分,那么需事先向保险公司出示由单位开具的医疗费用分割单,并注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和单位已支付的费用,连同原始单据的复印件一起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依据上述材料在医疗费用的剩余额度内进行理赔。
除了以上四个原因之外,其实最主要的原因是,受很多人的观念影响,认为保险是不赔的。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很多保险理赔的案例人们往往看不到,但是如果有一个遭遇了拒赔,立马一传十,十传百,身边的人都知道了,于是就传出了保险是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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