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版权的要求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13:48 368 人看过

1、无论类型如何不同,地图版权保护作品必须是原创的。所谓独创性,是指能够体现作者独立创作的特点。文艺作品也是如此,科学作品也是如此。一般来说,地图属于科学著作。所有的科学作品都因其自身的特点而不同于文艺作品。文艺作品的原创性特征往往比较明显,因为文艺作品的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有比较大的创作空间,在比较大的创作空间中,创作者更容易发挥自己的创作能力。由于科学作品的性质,它们为创作者提供的创作空间相对狭窄,创作者在狭窄的空间中所能发挥的创作能力非常有限。因此,与文艺作品相比,科技作品的原创性往往较弱。地图作为科学作品也不例外,但包括地图在内的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是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即作品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作者的独立创作。由于科学作品的内容通常是客观世界的真实反映,其内容往往不受著作权保护,只有其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具体的表达形式是独特的或有限的,这种表达方式就不能被某一个人垄断,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那些能够反映作者独立创作的表达方式才受著作权保护。总之,包括地图在内的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必要条件是必须具有原创性。法律对原创性的程度没有要求。因此,即使在现有地图上加入少量个人创意,也可视为有自己的创意。然而,通过复制、影印、放大或缩小的方式复制现有地图是没有创意的。以复制的方式出版、发行他人的地图是一种盗版行为

如上所述,地图中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应当是作者原创的内容。由于地图和科学作品的特点,地图的许多部分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地理和地形的基本要素、经纬线和方向距离的比例尺、水平位置、陆地和水的颜色和常用的作图方法、城市的传说等,铁路和公路,以及山、河、湖、河等城市和居民区的客观位置等。由于科学作品的特点,其表达方式局限于单一或有限的数量,所反映的内容必须与客观事实相一致。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地会以这种独特或有限的方式绘制地图,任何人为同一地区绘制的地图所反映的内容也必然是相同或相似的。由于独特或有限的绘画方式,或由于客观内容,所有这些相似或近似都是法律允许的,换句话说,不受法律保护。原则上,版权法不保护上述部分,但在具体地图上,不同的人在同一地区绘制地图。在完全独立绘制的情况下,不可能绘制完全相同的地图。从理论上讲,不同的人为同一地区独立绘制的每幅地图的同一部分可能是非版权保护的组成部分,而不同的部分则是画家的原创作品和受版权保护的部分。因此,不能绝对说底图根本不受版权保护。底图的绘制如果能体现画家的独创性,也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同一底图绘制的不同地图,其底图必然相同或相似。如果相同或相似的部分是由底图引起的,则相同或相似的部分不是后来的绘图员创建的,后来的绘图员创建的只是添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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