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赔偿的竞争是否有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00:50 120 人看过

1、不可赔不可赔不可赔不可赔不可赔不可赔不可赔不可赔不可赔不可赔不可赔不可赔不可赔不可赔可赔不可赔不可赔不可赔不可赔不可赔不可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或者自己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业务。根据不同的标准,竞业禁止可分为以下标准:

1。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

法律对竞业禁止有明确规定,双方约定竞业禁止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这是竞业禁止的基本分类。从目前的法律实践来看,我国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2。竞业禁止可以分为同业竞争和平行竞争。前者是禁止债务人与债权人直接从事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竞争;后者是禁止债务人与债权人同时从事其他类似的业务竞争。竞业禁止义务人兼任与债权人权利有关的其他公司、企业合伙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人的,也会影响原公司、企业的利益。三。竞业禁止分为广义竞业禁止和狭义竞业禁止。

从广义上讲,非特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是大多数人,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因为专有权本身已经受到法律的规制,不属于竞业禁止的范围);从狭义上讲,竞业禁止是对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义务相对人的非特定竞业禁止行为的限制。(4)竞业禁止可以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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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0日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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