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公证概念
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2008年4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司发通[2000]107号文):“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起实行)第3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
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程序
1、合同各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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