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一条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为犯罪对象。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成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是行为人实施信用卡伪造犯罪的重要资料,因而,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属于伪造型信用卡犯罪的上游的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三种方式。“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方法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窥视,也可以是破解;“收买”是指行为人以有偿的方式获得他人出卖的信用卡信息;“非法提供”是指将通过非法或者合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转让他人。立法并未对非法提供行为的有偿性作出规定,但基于刑法解释合理性的要求,无论行为人以无偿还是有偿的方式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转让的均应认定为转让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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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非法提供信用卡是什么罪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2-01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方式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窃取是指通过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和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收购是指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以金钱或物质利益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擅自提供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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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信用卡非法提供信息罪怎么量刑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3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