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仁化县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20:26:06 5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版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市仁化分厅提出申请。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和决定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兽药经营许可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到领取仁化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农业局业务办理窗口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5.信息公开。

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仁化县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系统向社会公开。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仁化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农业局业务办理窗口)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和决定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到仁化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农业局业务办理窗口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5.信息公开

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仁化县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系统向社会公开。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仁化县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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