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15 15:19:35 433 人看过

一、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公司股东都享有以下权利:

1.股份转让权、分红权、表决权;

2.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3.公司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如何剥夺公司股东资格

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对股东资格解除应当具备相应的步骤,具体包括:

1.被解除的股东出现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

2.公司对该股东履行告知程序,向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书面发函,给予合理履行时限,催告该股东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

3.召开股东会对该股东解除股东资格进行表决通过,该表决中,未出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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