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情形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6 21:00:44 319 人看过

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破产企业对外债权:

1.没有具体凭证支持的债权。

2.属破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开支,不构成破产企业对外债权。

3.属破产企业应当支出的费用,不构成破产企业对外债权。

4.债务人已经还款的,不再构成破产企业对外债权。5.破产企业投资款不构成破产企业对外债权。

__破产清算组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

______破产清算组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

_______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

________已被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清算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进行了认真的清算,经过核实凭证、帐册、查询有关合同、文件等,并进行实际调查,确认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总额为_______元,债务人总数为_______家。两年以上债龄的________家,计_______元,占对外债权总额的____%。

专此报告

(清算组印)

组长: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__________对外债权确认统计表

序号

债务人(单位或个人)

法人代表

债权

联系电话

性质

形成时间

数额(元)

有无担保

证据

本金

利息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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