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驳回起诉诉讼费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4 20:52:51 408 人看过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诉讼费规定是会对于诉讼费用全部退还。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法院驳回起诉请求的时候,法院会退还起诉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以进行上诉。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它们的收费标的规定:

(一)下列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二)财产行政案件的收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一定比例交纳: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0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至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按上述规定的超额递减率,对争议金额分段计算,然后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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