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跃生、付玉祥与李俊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8:32:45 427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跃生,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前进一村人,司机,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玉祥,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卞庄村人,农电工,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英,女,193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中古店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桓召利,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中古店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齐跃生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18日下午,被上诉人乘坐上诉人合伙经营的客车(车号鲁E-80519),当车行驶至六干桥以南时,上诉人的司机踩了刹车,被上诉人吐血上诉人送往胜采医院,后又转至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上诉人的售票员一直跟着到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被上诉人在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天,于2002年6月26日出院,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腹外伤、胃挫伤,建议全休半月。被上诉人在胜采医院、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共计支付医疗费用6210.30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伤不是乘坐客车所致,但未提供上诉人在乘坐其客车之前受伤的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齐跃生、付玉祥于2003年2月18日前赔偿被上诉人李俊英医疗费3176.7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22元,由被上诉人李俊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2元,由上诉人齐跃生、付玉祥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艳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1日 00: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遇到的问题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1.如何确定保险公司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地位。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有过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判例。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要像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样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据笔者了解,各个基层院对该问题的处理方法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列为被诉主体,因客运合同与保险合同系两个法律关系,应分别诉讼,原告可以向承运人及车辆挂靠单位运输公司主张权利,承运人及运输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承运人及运输公司可以在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有的认为,虽然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但不能改变其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均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普通的人身损害致受伤的事实,既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能列保险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也应可以
    2023-06-09
    126人看过
  • 李玉兰与马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8]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联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楚风及辩护人李大泓、被告人姜海宇及辩护人马一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得知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需购买WindowsXP等7种微软公司的软件,经预谋后,向上海同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微软公司价值人民币78,591元的WindowsXP软件67套,并据此取得了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后在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的许可下,擅自在该份开放式许可协议上添加了微软Office2003Win32ChnSimpOLPNL等6种软件。后通过上海爱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
    2023-04-23
    204人看过
  •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赔偿范围有哪些
    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按照功能丧失程度给予部分、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旅客死亡的,按照最高限额赔付。2、对旅客自带行李因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其实际价值的损失,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程度在赔偿限额之内的,按上述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按限额赔偿。一、事故认定书对方全责后怎么做事故认定书对方全责后如果有人员伤亡的,应赔偿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财产损失的,全责方应当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
    2023-02-23
    422人看过
  • 登机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介绍
    安检被阻2015年7月,邹女士带女儿搭乘某航空公司的航班去哈尔滨旅游。出发当天,邹女士提前到达上海浦东机场,在航空公司值机柜台顺利通过客票查验、领取登机牌并办妥行李托运。但在接受机场安检时却被发现登机牌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无法通过安检。邹女士仔细一看,原来身份证上的邹到登机牌上变成了皱。时间紧迫,邹女士立即返回值机柜台,要求工作人员就此错误出具证明或予以更正。工作人员请示后告诉邹女士,没有补救办法,唯一可行的是重新购买机票。由于女儿及同行的朋友都已通过安检,邹女士只得花1680元重新买了一张该航班的机票。行李滞留飞机到达哈尔滨机场,在取托运行李时邹女士左等右等不见自己的行李。经询问当地机场,原来邹女士的行李并未随航班运送,仍滞留在浦东机场。经联系,航空公司告诉邹女士,她的行李将随下一个航班送达,然而等了一个晚上,邹女士还是未能见到自己的行李。原来,因受台风影响,当晚浦东机场的航班全部停飞
    2023-06-08
    87人看过
  •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对旅客携带行李的重量有无限制?
    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从起运地运到目的地,而不是为了专门运输行李。但是为了旅客乘运途中的方便,承运人或者有关部门一般也允许旅客随身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到底旅客在乘运过程中可以随身携带多少数量的行李,旅客与承运人一般在运输合同中都有约定。民法典规定,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可见在旅客运输中,旅客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而不能超量携带行李。例如在航空旅客运输中,航空承运人一般规定每位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不得超过一定公斤数。对于旅客超过约定随身携带行李数量的行李,在运输实践当中的一般做法是承运人要求旅客办理托运的手续,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应当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进行运输。
    2023-06-15
    106人看过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俊英与朱德宝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英原审原告李希才原审原告李春雨法定监护人李俊英(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德宝上诉人李俊英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俊英于2009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俊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俊英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上诉人李俊英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李俊英。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于明审判员张秋华审判员徐芳二○○九年六月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董小娜
    2023-04-24
    91人看过
  •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第1条为贯彻执行《铁路法》,加强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杂费(以下简称客运杂费)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铁路在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全过程中,向旅客及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提供辅助作业付出劳务,以及运输契约外占用铁路设备用具等所发生的费用或旅客、托运人、收货人违章所加收的款额,均属客运杂费。客运杂费属铁路旅客运输收入的组成部分。第3条客运杂费应依据成本、被作业物品价值、地区价格差异及运输条件的制约等因素,本着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并兼顾地区差别,因地制宜,合理收费。第4条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核收条件按照《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规定及部发有关文件办理。如有新产生并有确立必要的杂费项目,由铁路局拟定标准报铁道部核定。第5条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道部根据国家政策、法令统一规定,归口管理。其他部门或单位均不得制定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6条客运杂费的实行或修订,由
    2023-06-08
    75人看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春贤二○○五年七月十三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
    2023-06-07
    490人看过
  •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按照功能丧失程度给予部分、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旅客死亡的,按照最高限额赔付。2、对旅客自带行李因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其实际价值的损失,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程度在赔偿限额之内的,按上述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按限额赔偿。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免责事由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
    2023-07-06
    60人看过
  • 李振海诉被告许建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振海诉被告许建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振海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建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振海诉称,2008年1月原告为被告许建祥送石子,被告共拖欠原告6749元石子款,2008年1月28日被告许建祥向原告李振海出具了欠条。2008年原告为被告许建祥在确山县武
    2023-06-08
    166人看过
  • 袁某与成都铁路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袁锡科,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县万古镇大雄村5组,身份证号510230197410285936。委托代理人潘晓蓓,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新路129号附14号9-2,身份证号:510212197006044521。被告成都铁路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号11号。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莉蓉,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朝霞,该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锡科诉被告成都铁路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锡科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锡科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锡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袁锡科承担。审判员谭洪亮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陈嘉宾
    2023-06-09
    118人看过
  • 襄樊铁路分局宜昌车站运输玉米交付纠纷
    山西定襄县宏道粮油经销部(以下简称宏道粮油经销部)诉襄樊铁路分局宜昌车站(以下简称宜昌车站)运输玉米交付纠纷一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2001)郑中经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宏道粮油经销部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2年7月8日作出(2002)豫法立民字第51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宏道粮油经销部张世平委托代理人李洪涛、丁世亮,宜昌车站委托代理人陈金奎、刘锡明,宜昌油脂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启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襄樊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宏道粮油经销部与第三人油脂公司下属的经营部订立购销玉米合同,通过铁路运输到站花艳车站,交付并无过错。宏道粮油经销部诉称两车玉米误交付并丢失,经查与事实不符。宏道粮油经销部对此纠纷负有一定责任。宜昌车站辖下花艳车站在办理两车货物交付手续时,审核不细,
    2023-06-09
    404人看过
  • 杨兴华与胡钊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兴华,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广东,不是佛山到郑州,杨兴华一直在海口,不知道王志武、王铖父子私刻“华玮货运部业务专用章”、私印《华玮公路快运货物托运单》,以华玮货运部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2003年9月份他们将货主的货物、货款席卷一空,逃之夭夭,这是典型的诈骗行为。在诉讼中,杨兴华已向法庭反映这一问题,并提交了华玮货运部真正的公章、托运单格式和已使用存根、经营电话供法庭比对,胡钊伟提供的证据也印证了以上事实。胡钊伟没有提交杨兴华有明显过错、该过错与胡钊伟的损失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法庭也明知正在审理的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在开庭后没多久即径行判决由杨兴华承担责任,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二、一审胡钊伟起诉的合同依
    2023-04-24
    487人看过
  • 旅客运输司机聘用合同
    甲方: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一、乙方因承包甲方______号车辆,甲方聘用乙方为该车驾驶员。二、乙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真实有效。三、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否则,甲方可依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罚。四、乙方不得将车交给无证及证照不相符的人员驾驶,违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包括个人安全、经济损失、违章罚款)由乙方承担。五、合同期间,乙方因属承包经营性质,其五保一金全部由乙方自行交纳。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合同终止:1、严重违反甲方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2、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年龄已满55周岁,不能胜任驾驶员岗位的;3、乙方经甲方同意将_____号车辆的经营权进行转让时;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七、违约
    2023-06-05
    401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律师事务所
    相关咨询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就打官司有没有
      安徽在线咨询 2023-10-05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其他法律规定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时效为四年。
    • 高院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8
      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01、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
    • 乘客运输合同纠纷立案需要准备什么(运输合同纠纷)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8-14
      (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 (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第三人。
    • 承运人与旅客托运公司的运输合同有责任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8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对自带物品承担过错责任,对托运物承担无过错责任。
    •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举证注意事项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11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举证注意事项有哪些?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