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争议的处理办法如下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回避要求的,被要求回避的检察官、法官应当立即停止工作,等待领导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的,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并被告法院院长,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院长回避的,院长宣布休庭。由院长转告副院长,副院长召集审判委员会表决,决定院长是否应当回避。院长不参加会议。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公诉人回避的,审判长宣布休庭,有法院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长决定公诉人是否回避。
检察长做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检察长回避的,审判长宣布休庭。有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表决,决定检察长是否回避。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回避的,是否回避由公安局长决定。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公安局长回避的,由公安局长报告同级检察院,由检察委员会表决决定公安局长是否回避。
回避要求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以后,作出回避的机关应当换人参与此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回避要求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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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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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西藏在线咨询 2023-03-05关于驳回回避申请复议的法律规定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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