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有哪些?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二、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有哪些
《公司法》第20条: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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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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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承担母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9子公司承担母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两点: 1、一般情况下不能追究母公司的偿还责任; 2、除非母公司不能证明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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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所有债务是否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3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人格否定的原则是一案一否定。否认公司人格的案件判决只对本案当事人有判决力,不适用于公司的其他诉讼。但生效判决确认的滥用事实可以作为后续案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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