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具体规范应如何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具体规范如下:
1.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70年;
2.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50年;
3.商业、文体、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4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处理是权利人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到期的,自动续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自登记起而设立的。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n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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