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了吗
毫无疑问,答案是肯定的。
停工留薪期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当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时,需暂时停止工作,进行必要的工伤治疗,同时仍需享受原先工资福利待遇的这段期限。
在此期间内,企业应视受伤员工如同正常上班一样,承担起相关权益费用的支付职责,因此,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长对于工伤患者享有权益的程度堪称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通常不会超过12个月;然而,如果情况特别严重,无法以常理判断,须经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适度延长,但是,延期时间亦不能超出12个月这个上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此外,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伤残待遇享受。而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特别是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照顾。
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出出院证明吗
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您可以提交病历及各类医学检查资料的复印件,并由医疗机构加盖其公章以确保证件真实性。
例如,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时,只需附上具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出院证明复印件即可。
如果是申请对劳动者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则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诊疗证明文件以及完整的病历材料,如经过按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复印或采集的各项检查报告、X光片、CT影像、MRI图片以及超声波等检验材料;如果是采纳的复制材料,也需附有医疗机构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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