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个人住房贷款凭证是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使用的统一规定专用凭证,上面所标注的日期应该是银行的放款日期。这笔款项是房屋抵押贷款的钱,和银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建议再次和银行沟通办理。当然了如果个人住房贷款凭证丢失,又急需个人住房贷款凭证,可以去办理证明,办理的时候带上相关资料去银行复印人住房贷款凭证,加银行印章确认就可以了。
银行巨额存款莫名被卷走,存款丢失谁该担责?
一张张存有巨款的银行卡,放在“银行客户经理”处保管,就能获得银行的“承诺函”和高额利息。近日,中国银行杭州庆春支行再次爆出“储户存款失踪”事件,一名前银行职员假冒银行网点工作人员,以高息为诱惑,骗走100多名储户超过亿元巨额存款。
原因分析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不法分子勾结或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高息诱惑储户到特定银行存款,继而将存款卷走的恶性案件,一方面是由于储户自身防护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暴露了银行内部管理的严重疏漏。
五一刚过,位于杭州市延安路的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就陆续有储户聚集,称自己的钱财被骗,要求银行归还,有的人甚至当场哭晕。
“存了100万的银行卡,放在银行客户经理手上,原本2015年10月可以拿,结果却被告知钱已经没有了。”网友@开心地中海在网上发帖子哭诉。
据一名声称被骗的储户表示,自己去年卖了房,手头有了笔钱,听说这个银行网点的存款利息很高,觉得还是国有大银行比较安全,就通过朋友找到了这个客户经理办存款,然后把存钱卡交给了“客户经理”,换来一张“承诺书”。“当时客户经理称这张卡要保存在他那里,一年不能动,保证给我高利息。承诺书就是保证凭据。我看见承诺书上有银行的抬头和印章,所以就放心了。”
后来证实,银行从没有过这样的业务,承诺书上的印章也是私刻的。
原因调查
从杭州市有关部门证实,原中国银行员工陆某与此案有关联,目前登记的被骗储户已超过100人。5月6日,陆某向下城警方投案自首,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也于5月9日被警方抓获。
据警方初步调查,自2010年起,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指使下,陆某及其同伙以可办理高息存款为由,诱使客户交出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并伪造银行承诺函,吸收储户资金。目前,四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近年来,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频频发生类似案件。2014年初,杭州联合银行42位储户总计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后经警方查明,犯罪团伙收买了银行的工作人员祝超菊,储户在柜台存钱时,在输入密码时被误导,资金被存入后立即被转到其他账户上。
杭州市联合银行法务部负责人认为,随着利率市场化,储户日渐热衷“货比三家”,选择利率更高的银行进行选择性存款。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给受害人营造了一个在银行存款的安全假象。
杭州市公安局负责侦办此案件的民警认为,贴息原本只是银行为拉拢储户进行的一种暗箱操作行为,不法分子以此为诱饵,并将个别银行工作人员拉下水,利用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使这种金融犯罪的风险迅速提高。
存款丢失后,储户最关心的是能否挽回损失。但据记者调查,储户获得赔偿的几率并不高。
除了在杭州联合银行的案件中,该行对数千万元的储户损失予以先行赔付,其他大多数“存款失踪案件”的索赔陷入了漫长的官司纠纷中。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常务理事、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林认为,和银行相比,储户往往处于弱势,需要出台此类案件适用法律标准,进一步确定银行对内部员工违规应负的责任。
相关观点:存款丢失与银行"内鬼"有直接关系:银行应承担一定责任
中投顾问提示:长期以来,银行业都会存在因存款人信息泄露而造成存款丢失的偶发事件,在法律上很难判断是储户还是银行为信息泄露负责。而银行内部人冒领或盗取存款等行为在法律上则能确定责任方。但当前存款丢失与银行“内鬼”有直接关系,往往不承担法律责任,储户必须保持警惕。
长期以来,银行业都会存在因存款人信息泄露而造成存款丢失的偶发事件,在法律上很难判断是储户还是银行为信息泄露负责。而银行内部人冒领或盗取存款等行为在法律上则能确定责任方。但当前存款丢失与银行“内鬼”有直接关系,往往不承担法律责任,储户必须保持警惕。
由于中国金融“脱媒”进程加速以及监管部门对存贷比严格限制,过去几年出现贴息存款现象,即在银行贷款额度用完后,企业为获得贷款,贴息为银行拉存款。这就解释了为何一些失踪存款多为大额存款,储户也是冲着更高利息去的,而贴息存款存入银行后,会立即转到委托企业的账户上,如果银行审查不严格,一些毫无资质的企业参与其中,甚至会有犯罪团伙,那么,到期后不还钱,储户账户就会显示存款失踪。
另外一种丢失的模式,是存款变成了保单、基金或其他高风险产品。中国很多银行营业大厅内有证券、基金、保险以及各种理财投资产品的业务员、产品海报等,这些人必是得到银行批准才能进入大厅推广业务,他们往往与柜台人员合谋,“忽悠”那些对金融不够了解的中老年人或穷人,购买毫无保障的高风险产品,其中以保险为主,银行人员则从中分成。由于储户在不清楚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当储户发现存款变为保单后,银行均以自愿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两类模式的共同特征是银行“内鬼”为了利益与第三方勾结,储户为高额收益所诱惑,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民众金融知识匮乏,很多储户是“被卷入”其中。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财务人员为个人获得额外贴息而拿集体存款冒险。这样的“事故”长期且频繁的发生,至今并没有促使银行进行制度上的预防和堵截,因为银行几乎从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法律的疏忽可能纵容了犯罪。
贴息贷款尽管是企业承担责任,但如果没有代表银行信用的银行员工负责处理,储户一般不可能冒着巨大风险存入企业的账户。而且央行明文规定,10个工作日内转入转出20万以上的大额资金时,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进行报告,如果银行内部认真执行,银行怎么可能不知道这些储蓄的风险呢其次,有关监管规定要求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然而,对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机构承担什么责任,却没有规定,而且受害者也很难拿出证据证明销售人员违规,除非有录音等证据。
因此,应尽快完善立法,防止银行以临时工或个人行为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银行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才会主动堵住漏洞,防范员工作恶。银行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告知义务,而不是让储户提供,才能自证清白,而不是躲避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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